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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排污收费改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财税[2016]33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暂停排污收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是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征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污费;海洋工程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是各方收款部门应在2018年1月1日前继续做好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排污费的收取工作,并密切关注相关清算和回收工作,确保应收款项全部收回。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排污费所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各执收部门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注销手续。

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排污费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海洋工程排污费的批复》(财综[2015]71号)的通知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

2018年1月7日

标题: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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