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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香港国家安全局行使管辖权并不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从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热点法》透视(二)

新华社记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央政府在香港设立了维护国家安全办公室。基于公众的关注和各种观点,法律专家分析指出,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管辖大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只保留在特定情况下对少数案件的直接管辖,以防止特区不履行、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职责,导致国家安全受损甚至失控。香港国家安全局行使司法管辖权,并不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无损香港司法独立——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二

在世界各国中,国家安全是中央权力,属于中央“保留管辖权”。中央人民政府原本有权直接管辖所有危害香港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但是,基于“一国两制”的原则,充分信任特区,尊重特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区管辖大部分案件,只保留对特区在极少数特定情况下不能处理的案件的直接管辖权,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无损香港司法独立——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二

「这是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全面管治的重要表现。这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确保“一国两制”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这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武汉大学副校长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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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家安全局作为中央政府的一个机构,有责任确保有关法律得到落实和有效执行,并将与特区国家安全维护机构建立协调机制,监督和指导特区的国家安全维护工作。专家指出,香港国家安全局与特区机构在维护国家安全、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协调方面的合作,不会影响特区的执法行为,也不会影响特区法官依法在特定案件中独立行使司法权,也不会干涉特区的司法独立。

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无损香港司法独立——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二

关于香港国家安全局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第一,案件涉及外国或海外势力的复杂情况,特区的管辖确有困难;第二,特区政府不能有效执法的情况严重;第三,存在着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国家安全法》对香港国家安全局行使管辖权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无损香港司法独立——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二

周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国家安全法》确立了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两个不同权责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香港特区坚持认为,国家安全机构负责日常案件的一般管辖权,而香港国家安全局直接管辖具体案件。他们之间没有冲突,这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香港司法管辖区的制度设计也表明中央政府充分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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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手段有限,存在“无权控制、无权控制、无控制权”的情况。即使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地方政府本身也需要中央政府的保护。空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田龙飞指出,中央政府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保留必要的最终管辖权,以防止因香港特别行政区不能、无力或无力履行职责而造成国家安全受损甚至失控的严重后果,确保香港的国家安全。但是,香港国家安全局管辖的案件很少,其管辖范围具有支持、督促、补充和掩盖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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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界有人认为,中央政府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行使管辖权,违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享有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专家认为,这种说法完全颠倒黑白,本末倒置。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香港是中央人民政府直属的特别行政区。其司法管辖权源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香港基本法》的批准。《基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管辖权是有限的。香港法院对国防、外交和其他国家行为没有管辖权,只是继续保留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管辖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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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指出,明确中央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适应“一国两制”实践发展的新需要,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相关法规有利于堵塞漏洞,预防、制止和惩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共同构建更加严格的国家安全体系,能够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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