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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刘伟杰

7月31日晚,沪深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起草并公开发布了《沪深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诉讼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服中心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投资者“默示”即视为赋予代表人特别

为贯彻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关于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规定,根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投服中心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投资者“默示”即视为赋予代表人特别

《业务规则》共有6章31条,明确了保险机构和投资者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特别代表选择诉讼案件、投资者获得特别授权、代表投资者登记和参与诉讼活动,特别是涉及回避、保密、费用、档案管理制度等。

投服中心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投资者“默示”即视为赋予代表人特别

该规则的核心内容如下:首先,明确了投资中心参与特别代表诉讼的程序。中心参与特别代表的诉讼,实施过程包括内部决策和具体实施两个阶段。其次,明确了投资服务中心参与特别代表诉讼的公益性原则。在特别代表的诉讼中,对于法院依法向原告收取的诉讼费,服务中心将根据《若干规定》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减免,并赔偿主张败诉的被告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借鉴境外保险机构费用的相关规定,明确投资服务中心除了开展特别代表诉讼的必要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第三,规定了投资服务中心参与特别代表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第四,明确了服务中心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投资者默示参与权利登记应被视为对代表的特别授权。如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宣布撤回。第五,明确了如何履行诉讼代理人的告知义务。第六,规定了投资者可以退出特别代表诉讼的阶段。一审判决前,投资者被赋予了“两次退股”的选择权,实现了诉讼效率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第七,加强科学决策和监督管理。

投服中心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投资者“默示”即视为赋予代表人特别

前期,投资服务中心举办了两次专题研讨会,同时广泛征求了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和机构的13个部门和单位、人民法院、公益律师、投资服务中心专家委员和知名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基本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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