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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附式4)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案件调查时限,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第三章草案

第十三条《条例》所称“追究党纪责任”,是指免除纪律处分和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称“另有规定”的部门,是指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青岛新闻网社、人民日报社等部门。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地方纪检机关起草的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部门纪检机关起草:

1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

2部门纪检机关受理并初步核实的。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违纪党组织的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上级纪检机关责令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经上级纪检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责令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当制作《立案通知书》(附件四)并附上核实资料。 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当立即立案,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的规定,党员违反党纪需要立案的,通常由纪委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纪检组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反党纪经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通常由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党委或者纪委因常务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不足不能召开常务委员会的,可以由两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起草,但应当事后通报其他常务委员。

不设常务委员会各级党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起草问题,按前款规定执行。

草案批准期限为收到草案提交报告之日起至批准草案之日止。

第19条根据《条例》第22条的规定,需要起草的,由承包纪检室编制《起草提交批报告》(附件五)。 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当承担纪检室填写《立案决定书》(附件六),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十条党员调职后,发现原单位有违纪问题,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其现单位承担,原单位应当协助。 退休后提高等级待遇的党员,应当立案调查其违纪问题的,按照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标题:“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从业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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