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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林义翔、叶晏发、郑博鸿侵害商业秘密犯罪[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13刑终361号刑事判决书]入选为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实例。 此案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三庭副审判长朱莉娜担任审判长和主审,审判员冯思华、张士姝是议院组成员。 【详情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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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要】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华星企业)的母企业,年1月,tcl企业的互联网专业员工在企业总部通过互联网服务器,监视有人通过互联网泄露了华星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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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义翔被告、叶晏发被告、郑博鸿入职华星企业都签订了知识产权保密协议。 华星企业是重庆市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惠科企业)和同行的竞争对手。 年10月24日,华星企业员工叶晏得知林义翔从华星企业离职,加入惠科企业时,向对方发送了包含附件“预算判断报告书(对象)-test部-ver.08”的邮件,使林义翔可以在惠科企业采用。 另外,林义翔为了在惠科企业的生产经营中采用,将包含附件“tbnan新工厂设备判断报告书0506”的邮件发送给惠科企业的多个同事。 以上附件已确认包括华星企业的“液晶显示器在线监测”和“液晶显示器阵列玻璃基板设计”的技术新闻。 这些复印件一般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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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惠科企业的产品实验有异常,郑博鸿必须调查该企业产品实验异常的原因。 王青(另案解决)得知此事后,将去年3月24日华星企业得到的未公开的“pi不可-cfito改善报告书”中包含的pi不可生产技术新闻命名为“pi不可经验”。 上述附件《pi不附着-cfito改善报告书》四个方面的技术新闻被鉴定为“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新闻”。 年12月31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林某翔等3名商业秘密侵权罪作出二审判决,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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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对各被告人的有罪判决是正确的,但有些事实不清楚,对各被告人的量刑不当,对林义翔、叶晏发、郑博鸿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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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评价

朱丽娜

民三庭副审判长

四级高级法官

惠州市第一位审判业务专家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引起了受害者的损失认定问题。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受害者损失的认定历来是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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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司法机关的通常方法根据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关于秘密点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导致损失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进行认定,在秘密点司法鉴定意见和损失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之间以及鉴定意见和案件的证据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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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议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等待证据事实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全面仔细筛选和比较大量原始证据后认定案件事实,被告人将商业秘密行为 本案审判文件在证据采信、辩理解体、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典型和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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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 4.26专题】典型的知识产权例子:林义翔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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