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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车司机杨某驾驶车辆与刘某驾驶的重型半吊牵引车相撞,车受伤。 之后,警察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了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没有责任。 杨某车辆投保车损保险和免责,因此与就车辆费用索赔投保的保险企业谈判,车损保险企业主张,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未经第一受益人某信托企业书面同意,保险企业不能支付相应的保险索赔 但是杨某向法院起诉投保的保险企业,要求对方支付车辆损失7万余元和诉讼费、判断费。 在诉讼中,鉴于保险企业的辩解,杨某找到了车损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与其结算汽车的费用贷款,不如对方同意将第一保险受益人转让给杨某,并出具了书面转让手续。 最近,江苏省文容市人民法院审查了这一保险合同纠纷,认为杨某已经结算了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支出的贷款利息,该企业也同意办理保险第一受益人的转让手续。 因此,杨某有权向保险企业主张保险索赔,判断支持了杨某的所有需求。 据法院审理,去年11月9日,原告杨某驾驶轻型普通卡车,行驶到常合高速文容的道路上时,由于疏忽,与刘某驾驶的重型半吊牵引车相撞,车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杨某受伤。 这起事故被认定杨某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在审理中,原告申请判断车辆的损失。 根据我院委托,江苏某保险法定有限企业判断轻型普通卡车损失为80500元,事故后该车的剩余价值根据市场报价为5000元(包括手续和购置税)。 原告支付判决费5230元 另外,轻普通卡车的登记车主是杨某,原告明确向被告的保险企业投保了80500元的汽车损失保险和汽车损失保险。 被告的保险企业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是某信托企业,未经其书面同意,本保单不得解约、减保或评分。 年8月7日,一家信托企业向原告发行了贷款结算说明书,该客户同意向保险企业办理保险第一受益人的转让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原来,在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中,约定“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是某信托企业,未经其书面同意,本保单不得解约、减保或删改”,双方当事人在真实意义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 原告已经清算了年8月7日信托企业的汽车支出,因为该企业也同意原告向保险企业办理保险第一受益人的转让手续,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保险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损失应予支持。 法院据此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标题:《【样本注释】同意财产保险的受益人要求是否约束投保人》原文

标题:热门:【范例点评】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同意才理赔 是否约束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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