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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上购物的兴起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海外采购”逐渐进入了大众的日常生活。以微信“朋友圈”为主要营销渠道的自然人海外采购呈现爆炸式增长,采购产品主要集中在国外奶粉、纸尿裤和化妆品。数据显示,2018年1月,仅宁夏国际快递中心的入境快件检查量就超过2万件,达到21391件。入境特快专递主要来自阿联酋、美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新加坡、加拿大、香港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品种包括婴儿奶粉、婴儿辅食、化妆品、品牌服装鞋包等。,其中奶粉和化妆品占很大比例。

“海外代购”交易不应成为外汇监管“盲区”

目前,“海外采购”交易中的资本流动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国内流动和跨境流动。即国内消费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将购买商品的人民币资金转入“海外购买”卖家账户。,卖方通过绑定的国内人民币储蓄卡定期提取所收资金;“海外采购”卖方将国内人民币储蓄卡中的资金分批汇往国外,用于支付在国外采购的货物。

“海外代购”交易不应成为外汇监管“盲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近期的专项调查结果,很难收集到“海外收购”交易的资金流向信息,这使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这类交易的监管成为一个盲点。所涉资金经常在合法的幌子下非法流出该国。根据现行外汇政策难以界定,相关外汇管理问题亟待规范。

“海外代购”交易不应成为外汇监管“盲区”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负责人表示,在“境外采购”交易中,随着境外货物的邮寄入境,境内居民跨境资本外流形成了资本流动。《国际收支统计报告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经济往来的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国际收支信息”,第十七条规定:“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报告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跨境交易涉及境外采购,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境外采购”的卖家和境内消费者守法意识普遍薄弱,交易主体严重缺乏主动申报责任意识,外汇局难以收集“境外采购”交易涉及的资金流信息,申报数据的“缺失”导致外汇局对“境外采购”交易的资金流出存在“监管盲点”。

“海外代购”交易不应成为外汇监管“盲区”

这项特别调查显示,参与“海外采购”交易的资金经常在合法的幌子下非法流出该国。首先,资金通过国内银行以出国留学费、家庭费用和差旅费的形式汇往国外。目前,中国的经常项目是完全可兑换的,外汇局对居民个人用汇实行更高的便利政策。境内居民可在每年5万美元的便利购汇额度内,按规定申报完整、真实的信息,申请出国留学、银行旅行等购汇支付服务。在便利使用外汇的政策下,“海外购买”卖家经常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利用出国留学、旅游等合法渠道将异常的非法资金汇往国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跨境资本流动监测系统数据,2017年,宁夏地区居民个人出国留学和旅游渠道跨境资本流出分别占同期居民跨境资本流出总量的58.8%和15.5%。二是通过银联人民币储蓄卡海外取现实现跨境资本流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规模现金支取交易的通知》,银联人民币卡每日支取外币现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每张卡1万元人民币,我名下的银行卡总数自然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海外采购”的卖家经常利用多个亲属办理多个国内银行卡,经常通过中国银联的海外自助取款设备提取外币现金,并通过拆分取现来规避每年10万元的额度控制,从而实现在中国收取的“采购资金”在合法的幌子下流出境外。数据显示,2017年,宁夏地区银行通过银联人民币储蓄卡境外取现渠道,境内居民资金流出1910万美元,同比增长7.1%。

“海外代购”交易不应成为外汇监管“盲区”

从监管角度看,“海外采购”交易还涉及其他相关的外汇管理问题。首先,交易资金外流涉嫌规避外汇局对境内个人购汇的年度便利额度管理政策。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便利额度管理。年度配额相当于每人每年50,000美元。超过限额购汇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然而,从实际控制海外采购交易资金流出的效果来看,外汇局和银行很难监督采购卖方资金流出的真实性。例如,购买卖家经常使用多个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来处理出国留学、旅游和其他项目的资金汇款。银行柜台人员很难准确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存在一定的“代其监管”漏洞。购买卖方“蚂蚁搬家”式的资本外流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内个人外汇购买年度总量管理的政策效应。其次,外汇局很难对交易涉及的资金进行“渗透监管”。在非现场监测过程中,发现查某等境内居民2017年通过银联人民币储蓄卡在香港持有89张港币,金额为114,700美元;2017年,魏名下银联人民币储蓄卡共支取日元现金73笔,支取金额31,900美元。虽然此类交易被怀疑与“境外采购”有关,但仍无法从外汇局现有的监管手段和数据系统中实现对境内收汇和跨境资金流出的“渗透监管”。第三,“境外采购”交易涉嫌走私,外汇局难以独立调查处理。在“海外采购”交易中,海外货物的进入有两种主要方式:卖方将货物运入国内,卖方从国外邮寄货物。对于这两类货物的进境方式,海关总署公告第54号规定,入境居民旅客携带总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境外个人进境物品,并限制其自用和合理数量的,海关将予以免税放行;关于邮寄,海关总署公告第43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缴纳进口税,税额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因此,以“境外采购”方式交易的境外货物,如果卖方携带或邮寄入境,可能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成为“走私”,在中国购买货物的消费者也可能涉嫌参与“走私”。对于涉嫌“走私”的“境外采购”交易案件,往往需要海关、公安、外汇局等部门联合进行执法检查,外汇局难以独立取证和查处违法犯罪事实。

“海外代购”交易不应成为外汇监管“盲区”

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一是加强数据收集,消除因难以从源头收集资本流动信息而造成的外汇监管盲点。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牵头建立外汇局、银联公司、金融机构、海关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境外采购”资金流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形成协同监管机制,消除监管盲点。将境外采购资金外流纳入国际收支申报范围,强化境外采购交易主体的国际收支申报责任和义务,打击逃废申报。建立银行履行监管义务的备案制度。要求银行收集和记录境外采购交易中涉嫌非法资金流出的数据,并及时报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二是加强对主体的监管,加强对居民个人非正常、非法资金外流的监管。要求银行将涉嫌“境外购汇”交易的数据和信息及时纳入外汇局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并对境内居民分购付汇进行监管。督促银行将经常从境外提取外币现金的境内居民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关注名单管理,限制关注名单中的境内居民申请办理卡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充分利用外汇局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分析系统,密切跟踪监测关注名单上个人的相关外汇业务。对个人非法购汇和付汇,今后一定时期内将限制或禁止购汇,并给予行政处罚。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合理引导居民合规用汇。加强外汇金融知识普及,逐步树立居民个人用汇的法律意识,引导公众通过合规渠道进行外汇交易。定期公布对居民个人非法外汇交易的查处情况,以违法案件的形式宣传教育个人用汇行为,形成个人用汇的良好氛围。海关、公安、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知识宣传。引导居民认识“境外采购”过程中走私和非法使用外汇的社会危害,自觉守法,减少触法事件的发生。

标题:“海外代购”交易不应成为外汇监管“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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