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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支持实施全民创业创新国家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就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和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科技人员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获得的现金奖励可减少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并可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大学,包括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大学、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大学。

3.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大学是指用财政资金设立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立大学,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的科研机构和大学。

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大学,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学: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价”的范围。对经营范围有争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确认。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民办非盈利性院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该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经确认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五、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在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完成或转化科技成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公布相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布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包括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学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后三年(36个月)内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按照《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查登记,取得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证书。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应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计入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给予科技人员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实施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应在本通知实施后36个月内给予科技人员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

2018年5月29日

标题: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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