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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江苏省耕地资源保护领域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进行了一审判决。七名被告中,四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三人免除刑事处罚,被告公司被判处罚金3万元。到目前为止,所有受损的农田都已被开垦。

江苏首例耕地资源保护案宣判

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被告王通过扬州开发区主任赵、集团领导张,租用耕地19.66亩。王等人明知该地块的性质为耕地,将其以高价转租给葛某,以建造一座水稳搅拌站牟利。葛某埋石、硬化土地、在耕地上铺设砂石,并建造和运营了一个混凝土水稳定搅拌站。水稳搅拌站设备的运行以及大型渣土车和罐车的通行,严重破坏了占用耕地的种植条件,产生了严重的噪声和粉尘,给周围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江苏首例耕地资源保护案宣判

2017年12月22日,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向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认为,被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大量耕地破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追究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修复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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