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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始终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美丽农村和平安农村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明显提高。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农村社会矛盾仍然具有来源多、形式多样、性质复杂的特点,难以驾驭。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在新时期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创新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机制。

治理之道:创新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完善权益保障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优化政策结构,以全面实施农村振兴战略为契机,不断强化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确保政府政策有效体现农民利益。规范行政行为,科学设置行政程序,优化公务员队伍,杜绝不良行政现象,增强纵横政府部门之间的统一行动能力和政策执行力,提高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转变行政管理模式,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从政府主导型向互动型转变。在完善行政职能的基础上,创新矛盾处理模式,建立政府主导、市场、社会等主体力量充分融合的网络体系,建立覆盖农村各领域的矛盾监测体系,构建矛盾调查机制、现场调解机制和受害者救助机制,形成多方位、宽领域、全过程、良性的社会矛盾化解体系。

治理之道:创新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形成自我解决机制。农村社会的许多矛盾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解决这些矛盾有赖于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把社会治理的重心转移到基层,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的要求,加强农村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积极整合农村社会内部资源,引导自治组织健康成长,让农民有序参与农村治理,独立解决利益冲突。同时,根据不同地区的农村资源,探索多元化的村民自治模式,理顺村民自治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引导新乡县积极参与治理,充分发挥其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使农村基层矛盾不扩大、不上移,及时化解。

治理之道:创新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优化法律保障机制。法治是治国的根本途径,是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根本保证。要优化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的法律保障机制,首先要在不断完善中立法。当前,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农业农村的发展,土地流转、征地移民、人口流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矛盾风险。完善立法,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使相关矛盾有法可依。其次,在执法方面,要创新法律适用机制。建立矛盾分类处理制度,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最后,引导广大农民自觉信仰和遵守法律。建立农村法律教育长效机制,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和使用能力。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法律援助体系,引导优质法律资源流入农村,提高农村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便捷性。

治理之道:创新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作者:湖南农业大学)

人民日报(2018年5月22日07版)

标题:治理之道:创新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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