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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广泛关注的新泰电气的行政诉讼最终得到解决,法院最终裁定中国证监会胜诉。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级法院”)对新泰电气不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诉讼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上诉处罚决定和上诉复议决定是合法和有根据的。一审判决正确驳回了新泰电气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新泰电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也不会得到支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欣泰电气案终审落定 证监会胜诉有力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此前,2017年12月19日,新泰电气的行政诉讼在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审理。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伟出庭应诉。此案是因欺诈发行退市引发的首例行政诉讼,也是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黄伟在二审总结发言中表示,二审不仅具有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意义,而且具有维护资本市场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的公平、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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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家欺诈发行退市a股的公司

新泰电气为达到在创业板上市的目的,提交含有虚假财务报告的申请材料,骗取发行批准;上市后继续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构成欺诈性发行和虚假陈述。由于严重的金融欺诈,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其退出市场。这是a股市场首例因欺诈发行退市,也是创业板首次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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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新泰电气欺诈发行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新泰电气不服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国证监会胜诉。新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审理,黄伟作为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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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主要集中在三个有争议的问题上。一是新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189条规定的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二是中国证监会对相关财务数据舞弊的认定是否应以司法鉴定部门或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为依据;三、新泰电气是否存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以及本案处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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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黄伟在二审中从立法宗旨、监管理念和执法实践等角度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的合法性、专业性和合法性进行了探讨,澄清了证券发行制度的法律逻辑和监管逻辑,重申了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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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在二审中指出,新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批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查处欺诈发行等各种违法行为是中国证监会的职责。本案中,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了新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最终做出了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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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裁定新泰电气败诉

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新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新泰电气行政诉讼法院最终裁定中国证监会胜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中国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认定原则和执法逻辑,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需要满足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诚信和守法记录等一系列法定条件,而不仅仅是公司财务指标的条件。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时财务数据的虚假记录不仅是编制财务会计文件的问题,也是公司是否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问题,也是公司治理结构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反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不仅违反了证券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导致市场投资者判断失误。这也是一种损害投资者利益、侵蚀证券市场诚信基石的市场欺诈。因此,无论是在发行审批还是后续监管中,都应该依法对其进行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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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法院裁定,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委托专业机构查明和处理执法中的专业问题的情况下,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家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市场监管的专业机构,应当在调查的基础上,调查、查明和处理涉嫌证券违法的事实,这应当是法律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职权的应有之义。中国证监会根据新泰电气的陈述和自身调查,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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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院裁定,证券金融领域与其他行政领域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金融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奉行依法审慎监管的原则,这也要求法院在金融监管和执法的司法监督中坚持适度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审查,不得超越金融监管和执法的法律或司法权的界限。本案中,中国证监会对新泰电气的罚款标准为非法募集金额的3%,处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新泰电气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基本相当,不构成明显的不当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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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市形成了强大的冲击

“借最后陈述的机会,我想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整个市场和社会重申和强调,中国证监会依法、全面、严格、坚决地对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执法原则和执法阵地进行监督。”黄伟在新泰电气二审的总结发言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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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新泰电器案是资本市场依法治市的一个缩影。据了解,自2017年以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件呈现出多元化、复杂性和新颖性的特点。此类案件不仅包括证券市场操纵、内幕交易、非法信息披露、短期交易、中介机构失职等传统案件,还包括历史上首次出现的期货市场操纵、虚假信息编造和传播、非法减持上市公司大股东、欺诈发行等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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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行政处罚诉讼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日益严格的司法审查,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对行政处罚的回应。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多次强调,案件的输赢是证监会的宝贵资产,需要法庭工作人员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多次重申,要坚决消除诉讼恐惧,不敢处罚,执法人员要有“死而复生”的勇气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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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监会2017年的行政处罚诉讼工作中,无论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第一起案件,还是因巨额错单交易引发的第一起行政处罚诉讼案,以及因操纵期货市场引发的第一起行政处罚诉讼案获得最终胜利,都成为了一个标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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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电气的故事终于结束了,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胜利将是对证券市场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这充分显示了法律的威严。证券市场是一个以法治和规则为导向的市场。发行人应该牢记法律。深谙的违法行为是对投资者的侵犯,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他不能心存侥幸,在游戏中取得突破。任何虚假披露或欺骗都将付出必要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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