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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6年12月14日,张先生向安徽省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反映2016年4月25日从一家农机公司购买的某品牌大型拖拉机,价格13万元,无法实现传单上所宣传的“配备100升大容量油箱,保证长期连续运行”的目标。这台拖拉机不仅动力不足,而且耗油量大。厂家两次来六安,张先生操作拖拉机,并与租用的拖拉机进行了对比试验。然而,在实验数据被制造商带回后,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张先生归还拖拉机的请求被驳回。

大型农机性能与宣传不符消委协调全额退款

[结果]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确认张先生所说的基本属实。2016年12月29日,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组织了消费者、经销商、工厂代表和支持飞机的发动机制造商等4方12人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张先生同意重新进行试验,但不同意工厂提出的更换发动机的解决方案,坚持要收回发动机,双方没有发生争执。根据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说法,它可以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拖拉机的油耗和功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数据真实性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严格的实验数据支持,就有虚假宣传的嫌疑,有必要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制造商在限定时间内给予明确答复。2017年2月16日,制造商同意归还飞机。4月10日,经销商将机器退还给消费者,并退还了全部购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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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本案是由高价值农产品引发的纠纷。《消费法》第62条规定:“农民购买和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同时,《农机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农机产品三包责任,体现了国家对农民消费者的保护。

大型农机性能与宣传不符消委协调全额退款

(案件提供者:安徽省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标题:大型农机性能与宣传不符消委协调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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