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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农村中小银行体系的主体,具有重要的市场地位。加快农村信用社重组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落实国家监管要求的重要举措。这也是服务实体经济、推进农村振兴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农村信用社已大规模转型为农村商业银行。然而,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受历史因素影响,尚未完成改制的农村信用社负担沉重,抗风险能力差。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企业持续经营的必由之路和消除潜在风险的唯一选择。

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

重组过程中的问题

(一)引进战略投资者困难重重。在一些地区,经济不发达,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愿意和合格的战略投资者很少,因此很难引进战略投资者。一些地方政府只能给予资产支持,其中大部分是无效资产,难以实现。为了提高股权认购的吸引力,农村信用社通常被迫附加更高的分红承诺,而现金分红的高比例削弱了通过留存利润增加资本的能力。另外,根据实际盈利情况,一些信用社不具备分红能力,这不利于股权资本的吸收。

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

(二)置换不良资产会产生资产摊销费用。大部分未重组的机构都是高风险机构,负担沉重,盈利能力差,与重组标准差距较大。通过收集、回收、核销和市场转移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是无效的。资产置换是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但这种方式会增加未来的摊销费用,从而进一步增加农村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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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治理不完善影响正常运营。为了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法人机构建立了以股东大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一些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不明确,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农村信用社改革引入的大部分企业法人都是临时从信用社获得贷款,或者在资金短缺时优先贷款和优惠贷款利息。他们不关心信用社的经营,投资股票的股东没有形成真正目的在于参与管理和分红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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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意实收资本和资产置换的真实性。一些信用社有股东开户入股后,立即用股票作为抵押,影响了信用社实收资本的真实性,不仅没有增加实收资本,反而失去了流动性;政府购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时,要明确资金来源。目前,经济发展不容乐观,在当前的金融形势下,政府可能难以用现金购买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因此,要注意政府资金来源,避免出现“以贷代投”的情况,使农村信用社用自有信贷资金购买不良资产,承担还本付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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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议

(1)严格控制改革,规避风险。监管部门统一了思路,明确了农村商业银行重组是在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件好、风险低的情况下推进的工作,而不是为了实现一定目标而完成的工作。农村信用社重组农村商业银行需要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完成重组前,各部门要统筹规划,相互配合,加强重组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和早期纠正,并检查战略投资者的引进情况,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的相关风险。严禁承诺分红,绝对禁止以牺牲良性循环为代价发放分红,严禁超越财力或不切实际地承诺高比例分红,这将给改革带来新的财政负担。积极引进符合要求、符合服务三农等战略的大型金融企业、国有企业和农村商业银行。,实现股权多元化。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确认捐赠资产、偿债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权利,确保农村商业银行如期建成。

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

(二)地方政府要切实发挥作用,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基层政府应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商业银行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减税和不良贷款回收等方面给予农村信用社重组政策支持。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对农村信用社改制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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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农村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省级协会要按照国家提出的“淡化行政管理、强化服务功能”的要求,逐步下放和取消审批项目,使系统服务平台做大、做强、做优,提高服务基层的能力和水平。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股权管理,避免股东越位和缺位,建立和完善内部约束控制机制,加强权力制衡,防范“内部人”控制问题。深化改革,实现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平衡和监督。确保农村商业银行重组过程中管理体制、业务模式和盈利机制的同步转型升级,避免简单失败,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标题: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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