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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抽查办法》的通知

林头孢[2017]152号

国家林业局各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落实我局行政许可抽查工作,实现行政许可抽查监督的全覆盖,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抽查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的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抽查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7年12月28日

附加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抽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林业局实施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事后监督,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率,规范随机抽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随机抽样规范事后监督的通知》和《国家林业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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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抽查,是指对实施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的随机事后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随机抽查的全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事后监督有序进行,抽查公平公正。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实施的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接受随机抽查,所有进行随机抽查的检查人员应当随机抽取。

第五条抽查的依据、程序、内容、法律责任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随机抽样工作应尽可能减轻被许可人的负担,以方便被许可人接受随机抽样。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主要单位进行随机抽样。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党委(纪委)和法制办负责抽查的纪律检查和法律监督。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检查工作的单位可以要求国家林业局向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出协助人员,也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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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抽查内容和目录数据库

第十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抽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由主办单位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和监管重点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建立由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协助主体组成的检查人员名册。

各行政许可项目的承办单位可以根据行政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人员名单,并报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按照全面覆盖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目录数据库。名录库包括获得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的所有被许可人,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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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随机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目录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检查人员目录中随机抽取检查单位。从事检验工作的具体人员由许可主办单位选定的检验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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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具体检查人员名单并报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选定的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稽察人员与稽察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同一年度,原则上同一检查员不得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同一检查。上一年度被检查的企业,如果上一年度检查结果合格,在下一年度再次被选中后,如无特殊情况,可免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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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现场检查开始前,对双随机抽样的结果应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检验单位应当制作《随机检验通知书》,并在现场检验开始3日前告知检验对象。《随机检验通知书》应包括检验依据、检验时间、检验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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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抽查计划和频次

第十八条每年5月底前,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根据上一年度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会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制定今年的抽查工作计划;在下一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总结上一年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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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列入抽查工作计划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抽查,原则上不低于3%,不高于10%。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法、因投诉、举报而进行或者部署的检查、上级交办的检查、专项执法行动等有特别规定。,不受随机抽样计划和频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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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探索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存在违法记录的黑名单检查对象,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查。定向抽查检查员仍应随机抽取。

第六章抽查工作的标准化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位应当对抽查内容制定检验清单,并按照检验清单的内容开展检验工作。检查表的内容包括抽查项目、抽查依据、具体检查项目、准备的材料和设备、检查程序、检查结果处理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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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检查清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字。检查表应由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如果无法获得签名和印章,检查人员应说明原因,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现场见证。抽查过程可以通过录音、录像和拍照的方式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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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检验单位根据抽查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评价等费用,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由委托机关支付。

第七章抽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抽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包括抽查过程和抽查结果的抽查报告,报国家林业局主管局领导审核,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告知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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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应当依法公开,并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工作的,检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做好记录和保存相关证据,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处理。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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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检验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验的;

(二)拒绝检验人员对特定物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检验的;

(三)拒绝检查人员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单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和其他有关资料,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妨碍正常检查工作的其他障碍和障碍。

第二十七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并纳入国家规定的“联合纪律处分机制”实施范围。

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抽查档案,其中应当包括相关文件、检查表、检查工作报告和视听资料等。国家林业局法制工作机构和党委(纪委)可以根据抽查档案进行法律和纪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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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权利救济

第二十九条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复核。国家林业局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申请人对审查意见不服,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请求的,国家林业局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复审工作由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和党委(纪委)组织。根据需要,可以随机抽取检验人员进行复检工作,但参加过初检工作的人员应回避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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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主要以书面审查的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现场检查,听取被检查人的意见。审查应以初步检查时对客观事实的确认为基础。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和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抽查,组织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在2018年4月底前另行制定具体的抽查工作规则,并按规则组织抽查工作。抽查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抽查工作报告应在当年12月30日前报送党委(纪委)和国家林业局法制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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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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