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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市场“不朽之鸟”的传奇走到了尽头。

3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ipo、重组和上市中的欺诈性发行应“退到底”,而且年报中的欺诈性财务指标等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也被纳入退市范围,形成了全面的监管威慑。

除欺诈发行 这些屡教不改的上市公司都可能被强制退市

不断完善市场生态秩序是一项长期工程,完善退市制度是本课题的应有之义。值得注意的是,在两会期间,证监会主席刘表示,退市规则将“逐步加强,一切都要跟着做”。他还表示,安排市场操作秩序是增加投资者获利感的最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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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一个家庭退一个

在《征求意见稿》中,市场最关注的是欺诈问题。事实上,除了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首次公开发行和重组中的欺诈性发行外,其他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如通过年度报告中虚假财务指标规避退市、中国证监会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处罚等,均属于强制退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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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的六种情形。可以说,新规定实现了对重大违法行为的全方位覆盖,不留死角。

重大违法行为“一网打尽”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定发布前,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的主要途径是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其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中国证监会依法将该公司移送公安机关,交易所据此启动退市程序。例如,上交所袁波投资公司是第一家信息披露违法并在资本市场退市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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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从实际出发,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相关程序,进一步明确具体标准。此次改革明确了交易所退市的决策责任,对市场反应强烈、投资者痛恨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并明确了具体标准,将极大地提高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的执行力,形成强大的监管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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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虚假的年度报告数据也可能引发强制退市。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的财务指标实际上已经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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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一家上市公司通过财务欺诈逃避退市,连续四年隐瞒亏损,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或者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如经证监会后期调查,上述损失经行政处罚确认,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重大违规行为依法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并依次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如果上述金融欺诈被法院有效定罪,它也将触及第(4)项的规定,并被迫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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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申请或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有罪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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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第(4)项实际上是前三项的“一揽子”条款,可以涵盖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中的各种重大违法行为,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五)项,最近60个月内,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给予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据了解,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不会直接触及这一规定。不过,后续会议将考虑在一定时间内被交易所反复处罚的情况,这也将纳入退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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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条第(六)项还授权交易所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认定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退市行为。

非法公司“撤退到底”

这一改革的力度还体现在进一步收紧程序,坚持要求主要非法公司“撤退到底”。只要强制退市程序启动,退市风险预警、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将依次实施。其中,暂停上市的期限由12个月缩短至6个月,自助和恢复安排也被取消。公司退市后,被欺诈发行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时间间隔由一年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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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原则也反映在新旧的划分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明确表示,将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在发行前后对衔接做出相应安排。

具体而言,本办法发布前,上市公司被发现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决定终止上市的,适用原规定;本办法颁布后,上市公司经行政处罚或有效司法判决认定有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均适用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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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安排,上市公司在《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如收到与重大违法商品退市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的司法判决,将根据新规定对其是否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核查,并酌情启动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只要有规定的情况,就会坚决依据新的规定,一个人就会退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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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被迫退出市场的“高风险”公司集中在已被调查但尚未收到处罚结果的公司。据初步统计,上海证券交易所大约有10家这样的公司。对于这些公司,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它们是否涉嫌首次上市、重组后欺诈发行、重大财务欺诈或其他类型的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新规发布后,如果中国证监会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交易所将根据认定的事实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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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新的和旧的削减已经实施,但实施措施对问题企业的威慑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投资银行家指出,可以想象,一些有问题的公司在随后开始资本运营时,将不得不面对非法成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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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规则的改革是渐进的

退市制度改革是证券市场改革中最难的一块骨头。两会期间各种信号表明,监管部门对退市制度改革非常重视。

《实施办法》主要规定了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程序。监管机构也在考虑加强对引发除名的其他情况的强制执行。

3月2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关于修改《退市意见》的意见,指出在完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的企业的退市执法,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内部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并有助于供给侧结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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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对于通过突击交易获利的空壳公司和"僵尸企业",监管部门将继续优化财务退市指标,加大退市实施力度。对于上市公司年末以出售资产方式突然调整利润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加大了调查力度,重点关注交易合理性、交易价格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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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监管部门发起的退市制度改革是为了巩固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市场出口,注重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这些制度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近年来对首次公开发行、并购等基本制度的改革,其主要目的是不断完善市场生态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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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专业人士还特别建议,对于构成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投资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起诉相关责任主体,并要求民事赔偿;投资者也要注意投资风险,尽量避开那些操作不规范、经常被市场质疑的风险公司,警惕那些经常投机的“空壳公司”和“僵尸企业”,避免“踩雷”,投资真正专注主业的优质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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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年报造假也将被迫退出市场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决定深圳市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的主体,“是否严重影响上市状态”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实施标准的关键核心。除了欺诈性的发行之外,有虚假年度报告和“重复教育”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迫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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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承担退市决策的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是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的主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人士表示,《办法》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应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违法情况,对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强制退市做出审慎、独立和专业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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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士进一步解释,上市公司是否以欺诈手段获得发行批准或重组上市批准,是否存在累犯,违法行为性质是否恶劣等。,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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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而是根据主管机构的有效文件判断该违法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上市状态”。

他表示,“上市状况是否受到严重影响”是深交所确定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实施标准的关键核心。上市公司获得上市地位有两种方式,一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是股份重组。如果发行人以欺诈手段获得ipo发行批准或重组上市批准,上市地位的获得将没有法律依据,直接导致公司上市地位不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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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造假威胁其“上市地位”的上市公司也将被迫退出市场。上述人士表示,鉴于上市公司上市后的重大违法行为,如果上市公司通过财务欺诈避免终止上市,其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较大,不会被保留为持续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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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认为“屡教不改”将不会继续保持连续上市的地位。上述人士表示,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其他严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上市公司“坚持教书育人”,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不能再严格遵守“游戏规则”,破坏有序健康的市场生态,将不会被保留为连续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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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士还表示,《办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关系到上市公司和股东的重要权益。为避免主观判断的影响,明确市场预期,《办法》区分了ipo、重组上市、年报舞弊等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特定标准,提高了相关标准的清晰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了重大违规行为强制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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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上述人士强调,要严格依法执行《办法》,加强对重大违法公司退市的执法力度,按照法律法规将重大违法公司清除出市场,充分激发证券市场活力。

《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

一是将重大违法退市的暂停期从12个月缩短至6个月。

第二,严格掌握主要非法公司恢复上市。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将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赔偿等事宜。,并将在6个月期满后直接终止其上市。

三是收紧重大违规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一退到底”;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被摘牌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时间间隔由一年延长至五年。为确保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办法》还设立了辩护、听证、审查等程序,为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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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新旧系统的衔接

为确保新规则的顺利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办法》颁布前后对衔接做了相应安排。

上述负责人表示,具体而言,在《办法》颁布前,上市公司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决定终止上市的,适用原规定;本办法颁布后,上市公司经行政处罚或有效司法判决认定有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均适用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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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即使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发布前,只要上市公司在新规发布后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了有效的有罪判决,并发现其存在违法事实,达到了《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标准,其股票就应当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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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对于应该退市的公司,我们将坚决实现“一个公司出现,一个公司退市”,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形成“有序进退”的市场结构,促进深圳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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