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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境外融资业务监管,防范境外融资风险,近日,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对保险机构境内保险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了监管,并下发了《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境内保险和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引导保险资金切实服务“一带一路”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海外投资增长迅速,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投资国之一,海外投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例如,在海外融资领域,一些企业利用国内保险和国外贷款进行跨境并购,一些保险机构也开始利用与国内保险和国外贷款相结合的资金进行海外投资。国内保险和国外贷款业务扩大了海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进行全球资产配置,但同时也带来了流动性风险、高杠杆风险和再融资风险等问题。

引导保险资金切实服务“一带一路”

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有利于完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弥补监管不足,增强境外投资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保险机构开展境内保险和境外贷款业务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严格遵循国家境外投资政策导向,有效防控境外投融资风险;有利于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和“一带一路”建设。

引导保险资金切实服务“一带一路”

通知称,境内保险贷款业务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从境外银行获得特殊目的公司贷款的融资行为。

引导保险资金切实服务“一带一路”

据了解,境内保险贷款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融资行为。,而国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海外银行对上述特殊目的公司的贷款。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由境外保险机构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合法持有境内外资产或权益,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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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规范保险机构融资行为,有效防范融资风险,是《通知》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通知提出了加强业务管理要求、完善风险管控机制的新举措。”上述负责人表示,新措施主要有五个方面。首先,国内保险和国外贷款业务将被纳入监管范围。保险机构应当通过专用账户委托境外投资托管人办理境内保险和境外贷款业务。境外投资托管人应遵循渗透原则,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核算,并对投资运作进行联合监管。二是明确融资比例和目的。保险机构开展境内保险和对外贷款业务实际整合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控比例管理。与国内保险和国外贷款相结合的资金只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对境外投资的政策指导和相关要求,并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第三,增加提前报告机制。《通知》中的“解决薄弱环节”增加了提前报告管理机制,保险机构开展内部保险和对外贷款业务。如果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应提前申报和评估。第四,详细的风险控制措施。保险机构应对国内保险和国外贷款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尽职调查;选择管理机制完善、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有效管控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加强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债务突发风险和运营风险。第五,明确禁止这种行为。严格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项目及其标的资产不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海外投资政策;要求专款专用,禁止保险机构将内部保险和对外贷款纳入特殊目的公司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资金,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禁止变相开展境内保险和境外贷款,禁止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禁止套利或非法投机交易。

标题:引导保险资金切实服务“一带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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