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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商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要求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企业前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模式,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外商投资备案办法。《办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负责的外商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并重点关注以下外商投资情况: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上(含3亿美元)的外商投资;外国在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的投资;经营亏损严重的外商投资;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外商投资;严重违规的外商投资;其他情况下的重大对外投资。

七部委:将对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对外投资重点督查

此外,商务部将牵头对外商投资进行“双随机、双公开”抽查,并在事后定期监督外商投资备案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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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七部委:将对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对外投资重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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