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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网综合报道]为了迎接“独角兽”,证监会在半夜连续发布了9个文件,甚至明确了如何发布和如何交易。

6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证监会深夜连发9文对CDR发行、上市、交易、信披等作出具体安排

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创新试点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及上市监管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与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红筹试点企业存托凭证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实施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红筹试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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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管理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并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了具体安排。

修订后的《初始办法》和《创业板初始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利润和无亏损的发行条件。

中国证监会表示,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型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是服务供给方进行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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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试点企业设置了严格的遴选标准和遴选机制。

其次,市场上有意参与试点的创新型企业,可以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经有经验的保荐人全面审慎验证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加入试点并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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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证监会表示,将严格控制试点企业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间和节奏。

同时,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计划,建立合理有效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和谨慎报价。希望市场各方理性投资,不随波逐流,共同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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