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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王晓霞

为遏制长期融资和过度融资,有效防范和控制重大信用风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余额超过3家、融资余额总额超过50亿元的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于融资余额在三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且融资余额总额在20亿元至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抑制多头融资银保监会出台银行联合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中国企业长期融资和过度融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大中型企业负债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的潜在风险。少数企业过度融资也挤压了稀缺的金融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来防范单个银行对单个企业(包括企业集团)的信贷集中风险,但仍没有相应的监管制度安排来约束多家银行对单个企业的过度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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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将对防范和控制大企业信贷风险、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发挥积极作用该负责人表示,首先,要弥补监管的不足。联合授信机制弥补了银行业监管体系对企业长期融资和过度融资行为缺乏事前控制和监控的缺陷,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企业实际融资情况,科学评估企业整体风险水平,提前识别和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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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防范和控制重大信用风险。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加强银行间的信息共享,抑制因信息碎片化而导致的银行间不谨慎授信,减少企业多重融资体系,有效防止企业超偿付能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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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联合信贷机制通过抑制少数大企业过度融资,释放银行现有的低效信贷资产,并将其配置到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三农”等领域,支持供给侧结构改革,提高整体经济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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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适用于债权人人数多、负债多、外部风险大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银行业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两个指标,本办法确定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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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联合信贷机制不会对企业融资行为产生严重影响。根据《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信贷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到所有企业的千分之一,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

标题:抑制多头融资银保监会出台银行联合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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