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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导报记者石贤亮

2017年12月26日,北京春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众科技”)通过了发展和审查委员会的初步审核,并获得发行批准后,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

曾以恒宇佳业名义投标电力项目,淳中科技被疑存在“借标”与虚假陈述

不过,知情人士李最近向《经济导报》记者透露,在报告期内,春中科技多次利用其他公司名义投标,涉嫌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上市资格存在瑕疵。随后,李先生就北京春众科技有限公司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于2016年12月23日发出(2016)民初字第0114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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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原告北京春众科技有限公司主张,2015年8月,该公司与被告于恒叶嘉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合作投标山东电力公司可视化系统,并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投标保证金。2016年1月8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出具了书面承诺书,同意在2016年3月15日前返还定金,但至今被告仍未返还,原告经多次请求后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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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7日,春中科技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人民币2万元转让给于恒叶嘉,并注明用途:投标保证金。于恒叶嘉于2016年1月5日向春中科技出具承诺函,表示“我公司已收到春中科技的投标保证金2万元,我们承诺在2016年3月15日前支付给贵公司。”春中科技在法庭上表示,该资金是其公司向于恒叶嘉以于恒叶嘉的名义投标山东电力公司项目支付的投标保证金。法院裁定,被告于恒叶嘉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2万元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北京春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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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李先生介绍,春中科技以的名义投标山东电力公司项目,常被人们称为“借标”,这是法律不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至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至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取消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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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经济先驱报》记者就此事致信采访春中科技。该公司表示将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但截至发稿时,《经济先驱报》记者仍未收到该公司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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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春众科技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可以根据客户要求以两种形式获得订单:招标和非招标。投标可分为两种形式:公司向集成商客户发出授权书,协助他们投标,公司直接投标。在这两种形式下,公司和客户分别承担以下义务:(1)公司客户主要是集成商,有些项目需要公司和集成商共同参与投标,协助完成招标文件中与显控系统相关的参数、设计、报价和售后服务。在这种模式下,公司不直接参与投标,而是协助集成商完成投标文件,并向集成商发出投标授权书。(2)在一些项目中,客户分别对显控系统的设备和解决方案进行投标,公司参与投标。在这些投标活动中,公司独立完成了标书的编写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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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认为,春中科技拟公开说明书的表述是虚假的,因为“联合投标”、“协助完成投标”和“以第三方名义投标”不是一回事。(2016)民初字0114第13112号判决书明确写明“春中科技以于恒叶嘉的名义投标山东电力公司项目”,而不是联合投标或协助完成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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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2月26日召开的审计会议上,审计委员会就春中科技提出的四个主要问题均与公司的客户和销售模式有关。“借标”是否是公司重要的销售方式之一,有待中国证监会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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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议的招股说明书,春中科技是中国领先的显示和控制系统设备和解决方案提供商。其主要产品分为设备和平台两大类,包括图像处理设备、矩阵交换设备、信号传输设备、数字视频集成平台和显控合作平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士达,1979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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