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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p2p网上贷款行业风险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明确了点对点贷款平台的性质,并指出贷款人在贷款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此外,如何弥补在点对点贷款平台上贷款造成的损失也很清楚。

广州发函提示P2P网贷风险:无平台通过合规验收 出借人自担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提示函,在依法形成的贷款关系中,同业拆借平台不承担支付贷款人资金损失的责任。贷款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对其贷款行为负责,自行判断风险,并承担借款人未能偿还到期贷款、点对点贷款平台自筹资金和发出虚假投标的风险。

广州发函提示P2P网贷风险:无平台通过合规验收 出借人自担风险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提示信中还提到,自2016年以来,p2p网上贷款行业一直在进行专项整治,至今没有一个平台完全通过验收。

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

催函定义了点对点贷款的相关条款。点对点借贷是指个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直接借贷。根据《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6]1号令),同业拆借平台的特征是信息中介,是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企业,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收集等服务,实现直接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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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点对点借贷平台仅进行了商业注册,所有点对点借贷平台均未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备案。自2016年以来,p2p网络借贷行业一直在进行专项整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平台完全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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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提示函表明贷款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在依法形成的贷款关系中,同业拆借平台不负责支付贷款人的资金损失。

贷款人必须对其贷款行为负责,自行判断风险,并承担借款人因未能偿还贷款、同业拆借平台自筹资金和发布虚假报价而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贷款人在借款前需要核实主体信息的真实性)。同业拆借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护资金和利息,也不承担依法形成的贷款关系中支付贷款人资金损失的责任。无论点对点借贷平台和股东背景有多强大(如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背景),它都不具备刚性赎回功能,所以不能用平台或股东背景来判断投资的安全性。如果出现虚假投标或借款人无力偿还到期款项,贷款人可能会失去所有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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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贷款人应在贷款前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通过点对点借贷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私人借贷,借贷者对自己的借贷行为负责。贷款前,要做好尽职调查,包括:一是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和还款能力;二、核实融资项目是否真实,了解其信用风险等。网上还贷研究所所长张在接受《商业日报》采访时表示,根据最近的监管政策趋势,预计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该行业仍将优先退出和转型。从目前来看,贷款援助是p2p网上借贷平台转型的关键方向,但实际上,贷款援助转型之路并不容易,主要是总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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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区分损失恢复的原因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提示函明确规定了两种追回贷款人损失的方式。如果贷款人因在点对点借贷平台上借贷而损失,贷款人需要区分损失是由于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贷款造成的,还是点对点借贷平台或借款人的犯罪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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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属于信用风险)或与p2p相关方(包括P2P借贷平台、担保机构、贷款援助中介等)发生其他经济纠纷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可通过与借款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协商、仲裁和诉讼解决。如不能解决,贷款人应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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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业拆借平台或借款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确定刑事被告人(刑事犯罪人)的赔偿责任,公安机关负责打击相关犯罪活动,政府不承担贷款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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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催款单还规定借款人必须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根据银监会令第1号【2016】,贷款人和借款人在点对点贷款平台上形成直接的贷款关系,双方贷款关系的存在并不依赖于点对点贷款平台。借款人的债务不会因网络借贷平台暂停、连接中断、公安机关调查等原因而消失。,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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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对借款人的信用造成不利影响,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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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贷款家园研究所所长张告诉记者,贷款人资金损失主要包括平台自身膨胀造成的资金链断裂和借款人逾期还款。对于独立平台,由于大部分是通过发行虚假标的融资,因此不存在所谓的风险控制,此类平台的支付比例完全基于其平台和股东的资产处置。对于非自筹资金平台,平台应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控制审计,并引入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贷款人资金的安全。同时,应加强贷后管理。对于恶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数据,这将对借款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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