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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对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本意见将于2019年10月21日生效。

放高利贷的瑟瑟发抖! 这些行为将被列入非法经营罪

《意见》提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现象屡见不鲜,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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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在2年内以贷款或其他名义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10次以上的贷款。如果贷款到期后还款期延长,则发放的贷款数应计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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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非法借贷行为是“严重”和“特别严重”的?

《意见》提出了具体的标准,非法拆借的实际年利率超过36%。有《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下列情形之一,但单笔非法拆借的实际年利率不超过36%,不计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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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包括:个人非法借贷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借贷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累计超过80万元,单位违法所得累计超过400万元的;有50个以上个人非法放贷,有150个以上单位非法放贷;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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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况包括:个人非法借贷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借贷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累计额在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法出借的个人有250人以上,非法出借的单位有750个以上;导致许多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的后果。此外,《意见》强调,非法贷款的数额应根据实际贷给借款人的本金数额确定。如果非法贷款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并从本金中提前扣除,相关金额应计入实际年利率的计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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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法律研究协会会长肖伟(601988,诊断学)对《中国商报》表示,这一“意见”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2012年,最高法向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了答复。当时的答复是,非法借贷不能按照《刑法》第225条处理,但这一意见现已被推翻,因此,一些从事私人借贷的自然人和公司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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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现金贷款公司和一些贷款援助公司有很大影响。“一些贷款机构表面上是在帮助发放贷款。事实上,他们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然后按照自己的风险控制方法放贷。这种行为自2019年10月21日起被视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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