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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二审。

今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森林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0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逐一审查。10月15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对其进行审查。

森林法修订草案迎二审:可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森林旅游

其中,草案二增加了区域间横向生态效益补偿的相关规定,并对破坏森林资源的损害赔偿诉讼和公益诉讼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

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

将进行二审的森林法修订草案第5条第2款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常委会部分委员建议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规定,增加相关区域间横向生态效益补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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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增加规定:国家应加大对公益林保护的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引导受益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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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当地群众建议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明确国有林业单位的护林义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在第二稿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森林资源和发展林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条款。

同时,第二次审查草案第27条规定,国家应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发挥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此外,修改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益林管理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发展林副产品生产,发展森林旅游、医疗保健和文化产业等非木材资源利用,但应符合生态区位保护的要求,不得破坏公益林的生态功能。部分常委、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公益林必须以生态为重,严格保护。同时,在满足保护要求和不影响生态的前提下,允许适度开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等活动,并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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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宪法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在满足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论证,合理利用公益林土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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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对毁林和其他行为提起诉讼

修改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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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地方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指出,草案将破坏森林资源的损害赔偿诉讼和公益诉讼相结合的规定容易造成混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本条修改为: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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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草案第二稿在“法律责任”中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就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树木数量在1倍以上3倍以下的,可以处以毁坏树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毁坏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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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砍伐木材、毁坏幼苗和在幼林地放牧;非法砍伐森林、采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树木和林地的行为。

草案第二稿进一步强调,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疏浚底泥、尾矿和矿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标题:森林法修订草案迎二审:可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森林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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