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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赵阳

10月1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明确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及相关制度,有效识别、预防、消除和披露信用评级业务中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相关情况。

信用评级新规发布 重在限制利益冲突

据市场调研机构介绍,该《规则》是我国监管部门首次明确限制信用评级业务中的利益冲突,旨在加强信用评级业务的自律管理,强化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管理的约束机制,确保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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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一些隔离条款

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得到了规范的发展,但是国内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仍然受到广泛的批评。

其中,大公国际一年前被监管机构处罚。2018年8月17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宣布暂停大公国际的评级业务一年。公告称,大公国际的违规行为包括“向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向多个发行人提供评级服务,收取高额费用,违反了独立性原则。”此案一度也引起了各方对国内评级机构独立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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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加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管理,强化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管理的约束机制,已成为各方的期望。根据此次发布的《规定》,新规定建立了更为详细的利益冲突管理约束机制,并在隔离设置、回避安排、禁止性规定、辞职审查和轮换、利益冲突管理、自律管理和处罚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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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信用评级,不受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规则》总则第二条明确指出,评估对象、主承销商、信用评级委托方、信用评级结果使用者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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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规则》在隔离设置和避免安排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和详细的要求。在隔离设置方面,《规则》第五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健全隔离机制,采取完善公司治理、合理设置组织结构、科学划分部门职能、有效隔离评级人员等措施,防范和管理评级业务发展中的利益冲突。第六条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不得影响信用评级相关政策、技术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得干预或参与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发展和评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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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回避安排方面,《规则》还对信用评级机构和被评估对象的存在以及评级人员的存在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不允许信用评级业务的情况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和被评估对象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同一股东持有信用评级机构和评估对象5%以上的股份;评估对象或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信用评级机构5%以上的股份;信用评级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被评估对象5%以上的股份;信用评级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评级业务前6个月内持有或交易与评估对象相关的证券或衍生产品;影响评级独立性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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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更加多样化

《规则》在强调隔离设置和回避安排的同时,提出了七条禁止性规定,以加强外部评级的独立性。这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或担保;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买卖与被评估对象及其关联方相关的证券或衍生产品;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买卖与被评估对象及其关联方相关的证券或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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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业研究,规则禁止可能引起利益冲突和影响评级公司独立性的商业活动。鉴于大公国际案中评级公司的违规行为,《规则》第19条明确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被评估对象提供咨询、财务顾问等服务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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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能遵守利益冲突规则的评级机构,它们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自律,甚至可能被暂停或取消。”工业研究分析称。

根据《规则》,信用评级机构未能有效建立和完善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及相关制度,或未能有效履行利益冲突管理职责的,交易商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以加强自律,并可责令其改正。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经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可以限制或者暂停其信用评级业务或者取消其相应的商业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并可以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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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汇总了2019年第二季度债券市场10家评级机构的市场表现、业务发展、自律管理和合规情况。得出的结论是,部分评级机构在项目评估阶段缺乏有效的流程管理和合规控制,部分环节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监管流程,不利于评级业务全过程的合规监管。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将继续加强合作,深入贯彻落实企业信用债券部际协调机制精神,加强信用评级机构自律管理,发挥市场化评估机制的市场约束作用,严格查处违规行为,促进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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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债券市场的开放正在加快,信用评级行业迎来了国际评级巨头的进入。今年年初,标准普尔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获准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各类信用评级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结构性产品和海外本金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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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境外评级机构的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依法在境内证券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境内评级行业也将面临新的行业发展挑战和机遇。在这样的背景下,不断提高国内评级机构的独立性非常重要。从这个角度来看,《规则》的影响和意义显然将是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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