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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第一起个人破产案结案。

记者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债务人蔡长期入不敷出,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平阳法院立案后,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表决,最终同意蔡的建议,按1.5%的清偿比例,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即3.2万余元。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214万债务按3.2万清偿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指出,平阳法院对蔡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算,是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研究和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我国首例具有实质个人破产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算案件。他说,该案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并首次探讨了个人破产中特有的制度概念,如自由财产、债务免除、权力丧失和恢复等;充分体现了意志的自主性和人文关怀。同时,本案严格查办财产,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和查询权,严格执行监督机制,落实《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实施意见(试行)》中关于防止逃废债务的制度安排。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214万债务按3.2万清偿

各方一致通过了债务偿还计划

据了解,债务人蔡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判决文件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的债务21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据调查,蔡在目前任职的瑞安市一家机械公司仅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为5800元),另有一辆报废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音)每月从公司挣4000元左右,他的配偶胡某每月挣4000元左右。蔡长期患有高血压、肾病,医疗费用巨大。他的孩子在大学学习,他的家庭长期入不敷出,所以他无法偿还巨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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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4日,平阳法院召开了蔡个人债务集中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郑重承诺,除经理认定的房产外,无其他房产;如果有不诚实的行为,他们愿意承担法律后果,如果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他们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蔡提出18个月内一次性结算,结算比例为1.5%,即3.2万元。与此同时,蔡承诺,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在该计划完成之日起六年内超过12万元,超出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所有债权人的未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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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自愿放弃收回其剩余债务的权利,并同意自清算计划完成之日起三年后债务人可以恢复其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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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明确表示,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方案全面实施之日起六年内,如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等逃废债务行为,债权人可要求恢复清偿原债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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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平阳法院下达了对蔡的禁止令,并结束了对蔡涉案案件的执行清理。最后,该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000606,临床单位)。

避免“一生一次的失败”

目前,“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无力执行”的案件只能以“终结这一执行程序”的形式结案,这已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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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金融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温州市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情况,并公布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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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个人破产功能等同制度,即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制度,是个人破产立法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进行的积极探索。希望政府和法院能够发挥合作作用,加强对“逃债”的甄别和预防,同时发扬诚信精神,只要他们始终是诚实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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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这种制度下,我们怎样才能防止逃避债务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鉴于各方对逃废债务的担忧和关切,法院特别注重坚持“诚信”原则,坚持“容忍失败,严格防止逃废债务”的精神,在清算程序的各个环节都设定了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标准。包括对家庭财产的深入调查,制定附加条件的解决方案,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的行为限制。一旦发现逃债等违法行为,将恢复原案,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彻底消除不诚实债务人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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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院还建立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清单,定期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同时,如果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方案全部完成之日起五年内,发现在提交清算方案前存在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逃废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主张解除自己达成的债务减免协议,要求恢复按原金额清偿债务。法院还将根据情况采取罚款和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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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克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苏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在国外已经实行了很长一段时间,对于现存的不可执行债务纠纷具有现实意义。对于债务人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摆脱“一次失败,终生负债”的束缚,有利于他的复活和开始新的生活。对于债权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使难以实施的债务纠纷得到合理解决,同时可以提醒债权人提前做出必要的调整。此外,个人破产制度也有利于提高债务纠纷解决的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标题:全国首例个人破产:214万债务按3.2万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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