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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8日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7月7日发布了《深圳市证监局行政监管办法决定》。经调查,深圳市红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树基金或公司)在募集和管理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2013 -2019年),存在未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明对象进行宣传和推荐、承诺投资者最低回报等情况。

深圳红树基金4宗违规遭谴责 证监局称社会危害性大

刘权自2016年11月18日起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对上述相关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任作为公司监事,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对上述相关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梁斌自2013年9月至2016年11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对上述相关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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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深圳证监局对红树林基金做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深圳投资基金协会微信公众账户、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公开谴责红树林基金、刘权、任、梁斌,并立即协调组织公司开展整改和规范工作,全面清理核实公司基金资产。积极与投资者沟通解释,尽职尽责履行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的义务和责任,全力化解和处置相关风险,防止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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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完成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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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投资方向和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标明的资金种类;

(二)基金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提交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还应提交营业登记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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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用委托管理模式的,应提交委托管理协议。托管机构受托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提交托管协议;

(四)基金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在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网站上公布私募股权基金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手续。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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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是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后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单只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4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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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三年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或者通过讲座、报告、分析会、通知、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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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流失或承诺最低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股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督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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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深圳红树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深圳红树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公司在募集和管理私募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存在募集部分私募基金后未能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明对象进行宣传和推荐、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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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严重且对社会有害,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对贵公司做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投资基金协会微信公众账户、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公开谴责贵公司。贵公司接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应立即开展整改和规范工作,认真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全面清理核实基金财产,积极与投资者沟通解释,全力处理相关产品风险,杜绝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后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果贵公司拒绝配合监管,未能按照上述要求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我局将进一步对贵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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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监督措施不服的,贵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措施不得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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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

2020年7月7日

关于对刘权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刘全:

经调查,深圳市红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树基金或公司)在募集和管理私募股权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存在未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明对象进行宣传推介、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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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红树林基金相关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述违反红树林基金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至2019年。自2016年11月18日起,你一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现根据《私募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对您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投资基金协会微信公众账户、深圳私募发行信息服务平台公开谴责您。接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应立即协调组织公司开展整改和规范工作,全面清理核实公司基金资产,积极与投资者沟通解释,履行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的义务和责任,全力化解和处置相关风险,防止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您拒绝配合监管,未能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公司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我局将对您采取进一步的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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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监督措施不服的,贵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措施不得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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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

2020年7月7日

关于对任中伊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任仲伊:

经调查,深圳市红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树基金或公司)在募集和管理私募股权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存在未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明对象进行宣传推介、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深圳红树基金4宗违规遭谴责 证监局称社会危害性大

与红树林基金相关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公司的监事,你具体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现根据《私募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对您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投资基金协会微信公众账户、深圳私募发行信息服务平台公开谴责您。接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应立即协调组织公司开展整改和规范工作,全面清理核实公司基金资产,积极与投资者沟通解释,履行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的义务和责任,全力化解和处置相关风险,防止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您拒绝配合监管,未能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公司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我局将对您采取进一步的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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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陈述和捍卫这一监管措施的决定。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如经审查属实,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对监督管理措施做出正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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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监督措施不服的,贵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措施不得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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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

2020年7月7日

关于对梁斌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梁斌:

经调查,深圳市红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树基金或公司)在募集和管理私募股权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存在未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明对象进行宣传推介、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深圳红树基金4宗违规遭谴责 证监局称社会危害性大

与红树林基金相关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述红树林基金违规事件发生在2013年至2019年。2013年9月至2016年11月,你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现根据《私募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对您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投资基金协会微信公众账户、深圳私募发行信息服务平台公开谴责您。接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应立即协调组织公司开展整改和规范工作,全面清理核实公司基金资产,积极与投资者沟通解释,履行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的义务和责任,全力化解和处置相关风险,防止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您拒绝配合监管,未能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公司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我局将对您采取进一步的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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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监督措施不服的,贵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措施不得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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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

2020年7月7日

标题:深圳红树基金4宗违规遭谴责 证监局称社会危害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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