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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1日——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消息,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因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交案件信息被罚款25万元。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丽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丽水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作出2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案件信息,浙江青田农商行被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案件信息,浙江青田农商行被罚

(一)未经资格考试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督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声明、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案件信息,浙江青田农商行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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