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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7月14日正式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起草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征求全社会意见,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盈利水平。

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该《管理办法》草稿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结果。

从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深化公司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开始,如果正式确定统一会计和养老保险制度的计算,那么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正好20年。 前10年基金积累少,保值增值压力不大。 当时投资体制的规定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 但在后10年,由于覆盖面的扩大、财政补贴的逐年增加、实际个人账户试点的推进、新农保和城乡居保(后合并为“城乡居保”)的建立等原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迅速膨胀,达到2004年的3260亿元(城镇公司职工养老保险, 此时,简单存款银行的管理体制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收益率不足2%,与cpi增长率( 1993年以来为4.8% )相比损失近千亿元。 以公司年金收益率为基准(截至2007年为7.87% ),潜在损失以超过3000亿元的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益率为基准(截至2001年为8.38% ),损失超过5400亿元。 因此,保值增值的压力呼吁尽快建立多元化和市场化的投资体制。

但是,在过去的十年中,投资体制改革虽然受到了尝试,但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或半途而废,或拖沓,成为了社会保险改革的难点和热点。 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顺利通过并得到实施,中国将是近20年来继加拿大、日本、韩国之后第四个实施现金制进行市场化和多元化投资改革的大国,在基金规模上仅次于日本,居第二位。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省成为养老基金投资的委托人,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成为受托人,受托人与众多投资管理人签订合同,后者负责权益类资产的投资运营。 根据相关规定,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在净资产的30%以下,这个比例与目前公司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的比例在30%以下相同,但低于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运营的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40%的上限。

35645亿元的所有养老基金中,按规定预留部分支付费用后,可用于投资的最大理论值为3万亿,但实际上中央能够解决的约有三分之二,即2万亿。 为了尽量减少对地方金融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等因素,投资开始之初将有约千亿美元纳入投资范围,之后每年将有一部分资金进入投资体制。 另外,机构运营商改革后,每年形成的缴费余额超过5000亿元,该基金的流向当年可以直接交给中央受托机构解决。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作为中央受托机构,每年根据资金投入额按规定比例进行投资,例如按照30%的权益类产品投资比例上限规定,每年将有数千亿人进入资本市场。 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性质不同于以往运营的来自财政转移支付的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有必要作为受托机构新设一个基金,另行建立风控体系和管理体制。 对许多外部投资管理者来说,面对这个新事物也是新的挑战,整个金融市场的链条需要寻求关系,建立新的管理体系。 另外,各省的委托人都有必要建立正常的业务机制。

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共有18家外部投资管理者,其中基金企业16家,证券公司2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受托基金超过万亿,相信有必要增加约20家外部投资管理者。

(作者:郑秉文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保险研究中心主任)

标题:“中国正式公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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