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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北京6月1日电(记者 李晗)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范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出席发布会,他表示:“我们期望,通过发布典型范例,充一个个地发挥司法的引诱、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对依法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导,倡导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帮助未成年人远离各类不法侵害,为未成年人筑起安全成长的屏障。”


据介绍,从年到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妇女、儿童犯罪3713件,共审结贿赂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依法判决了多名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有力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典型例6中,有特别性质恶劣的强奸幼女事件。


被告人李轶一因犯通奸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 从2009年暑假到今年6月,李轶逸采取带受害者出去玩、送钱、送图画书等手段,将14名6~7岁的幼女送到湖南省古丈县某斜坡、某农贸市场楼梯间,以及其父亲在该县某机构的 其中,李逸每年5、6月、6次进入古丈县某小学校园,从教室和操场,引诱8名小学1年级女生到父亲房间通奸,2名幼女多次遭到侵害。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轶以欺骗的做法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李逸因奸淫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后仍不悔改,与幼女相比继续实施性侵犯,犯罪行为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为重罪,必须依法严惩。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逸死刑,剥夺了其政治权利终身。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李逸被执行死刑。


管理人员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现阶段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高发状况。 从人民法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一是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多利用特殊身份和特殊关系实施犯罪;二是性犯罪前科人员再次实施性犯罪的比例较高;三是犯罪没有及时被发现,因此被害人麻疹


”法院只不过是对犯罪者的事后惩罚,对受害者来说伤害已经发生,悲剧已经发生。 因此,对于性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很重要,而且需要多加管理。”

附: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余镇、高敏人口贩卖儿童

被告人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件

【基本事件】


年9月,被告人余镇妻子周某怀孕,年底,余镇要求被告人高敏找一个可以支付6万元“营养费”的人。 经高敏联系,被告黄思美因媳妇结婚多年未生育,希望收养。 经协商,余镇同意以5.6万元的价格“送”宝宝给黄思美。 年6月21日,余镇以假名为周某办理住院手续,次日周某生下男婴。 6月23日,余镇为了给孩子洗澡,偷偷将男婴带出家门,送给黄思美,获得5.6万元。 黄思美把男孩带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的家中养育。 母亲周某知道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到达黄思美住处后,被拐卖的男婴将被救出。

【审判结果】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被告人余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据被告人高敏中介介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 被告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高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黄思美收买和抚养被拐卖的儿童,不虐待被拐卖的儿童,不妨碍救济,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佗镇5年徒刑,以拐骗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高敏感性徒刑3年,以并处罚金1万元的拐卖儿童罪判处黄思美被告6个月,缓刑1年 判决后,余镇提出上诉。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

“ ”“典型的意思”


本案是一起背叛亲生孩子构成犯罪的典型例子。 目前,在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下,通过绑架、抢劫、盗窃、绑架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贩卖的案件明显减少,但父母背叛亲生孩子的事件依然发生。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享有独立人格的尊严,不允许买卖。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贩运妇女犯罪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以违法利益为目的,背叛亲生孩子的,应当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论处。 在本案中,被告人佗镇在妻子怀孕期间,联系被告人高敏物色买家,协商价格,妻子分娩后采用欺诈方法将婴儿带走他人,法院依法以拐骗儿童罪定罪。 不买就不卖,伴随着人口贩卖而生。 《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重大编辑,删除了具备特定情节、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向买方展现了加大处罚力度的精神。 本案被告人黄思美主观上为了帮助他人收养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同样构成犯罪,法院依法定罪,具有重要的警告教育意义。


年9月20日16时左右,被告卢晓旭(女)以收取卫生费为名,在天津市河西区家中进行诈骗,只见被害人夏某(女,13岁)一人在家,打算带夏某。 意识到骗取夏某信任带夏某出门的夏某没有可能一起撒谎,卢晓旭于同年9月23日晚带夏某坐出租车后,借车离开,将夏某一个人留在车内。 出租车司机知道了情况,把夏某送回了自己家。 同月24日,公安人员逮捕了卢晓旭。

【审判结果】


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卢晓旭以欺诈做法绑架儿童脱离家庭和家长监管,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儿童罪。 卢晓旭在事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卢晓旭2年6个月有期徒刑。 判决后,卢晓旭没有上诉。 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 ”“典型的意思”


家庭保护是保护孩子安全的最重要的方法。 监护人对孩子的监护权以及孩子的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者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带走孩子,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拐卖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本案被告卢晓旭绑架儿童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卖,也没有在绑架过程中实施其他行凶行为,但撒谎欺骗未满14岁的儿童,长期脱离监护人的监护,侵害监护人对儿童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安全,严重威胁儿童的人身安全 法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惩处,表明对家庭关系和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并控告中青,未经监护人同意和授权,以任何形式私自带走儿童,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罚。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给被骗儿童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属带来很大的痛苦,也威胁到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因此,无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可轻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予处罚。

样本3

王璐被告、孙艳华被告虐待被看护者的事件

【基本事件】

被告王璐,孙艳华原系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 年11月至12月间,王璐、孙艳华因幼儿穿衣晚或不听话等原因,多次在幼儿园教室内、厕所等场所威胁所护理幼儿,并以针状物等锐利工具威胁肖某等10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四肢、四肢、和

【审判结果】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璐、孙艳华为幼儿教师,多次使用针刺、威胁等手段虐待被护理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护理者罪。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因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被告王璐、孙艳华2年6个月有期徒刑。 判决后,王璐、孙艳华提出上诉。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典型的意思”


本案是虐待被护理幼儿构成犯罪的典型例子。 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和照顾作用的人虐待被监护和照顾者的现象频发,严重侵害了这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生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照顾作用的人虐待被监护、照顾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种行为并且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罚较重的规定将刑罚定罪。 ”。 该罪名的增设,改变了刑法以前虐待罪主体仅由家属构成的情况,在保育员、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具有保护、照顾作用的人也纳入了本罪主体。 上述主体对其监护、照顾对象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本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行为给受害者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对待弱者的态度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我国刑法新增设的虐待是监护、照顾者罪,体现出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患病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大保护力度的精神。 本案判决警告有哪些监护、护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务,对比所有被监护、被照顾者的非法侵害行为,发生受法律处罚的本案时,幼儿园等有监护、照顾责任的单位也要严格加强管理,加强监护、照顾责任。


年6月,被告人王思琦与丈夫廖某1分手,获得女儿廖某2 (被害人,2007年1月出生)的监护权,后王思琦将廖某2带到上海生活。 年6月至年4月,王思琦在家全职照顾女儿廖某2的学习、生活。 前段时间,王思琦以廖某2说谎、学习不用功等为理由,多次用手击打、扭动、用牙齿咬、用脚踩、用拖鞋、绳子、电线吸、冬天裸体躺在厨房地板上,头很方便 虽然多次被学校老师、邻居说服,王思琦依然置若罔闻。 经鉴定,廖某2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二级。

【审判结果】


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思琦以教育女儿廖某2为由,对尚未成年的廖某2实施家庭暴力,廖某2重伤,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王思琦案后,确实有悔改的表现,表明不接受心理干预,不以任何形式伤害儿童,鉴于其适用缓期不危害儿童和社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思琦犯屠杀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被告王思琦在缓刑考验期后6个月内,未经法定代理人廖某1同意,禁止接触未成年被害人廖某2及其法定代理人廖某1。 判决后,王思琦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典型的意思”


本案是母亲虐待亲生女儿受重伤的典型例子。 被告王思琦是单亲,作为单亲,独自抚养孩子,受到很大的家庭和社会压力,其爱子之心值得借鉴,女性成才的愿望迫在眉睫,但用暴力手段教育孩子受重伤的严重后果是,其行为已经是正常的家庭教育的 这不仅不能让孩子健康成长,还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侵害监护人监护的未成年人的现象,但由于未成年人不能报警或不能报警,很难被发现。 即使有人发现了,这也是父母认为管教孩子,属于家务,所以往往有人不怎么听,这样的事件有时很难妥善解决。 迄今为止,一点点的家庭暴力持续发生和演变。 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正式确立了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发现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有强制报告义务。 本案在被害人老师发现被害人多处创伤后,由学校报警,公安机关可以立即立案,将本案列入司法程序。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家长的关怀,也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关心和法律的有力保障。 在本案中,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及时向受害者伸出了援助之手,及时比较有效地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示例5

被告人潘德峰强制猥亵事件

【基本事件】

被告潘德峰原系辽宁省沈阳市某学校兼职教师。 年11月至 年4月期间,潘德峰分别带学生吴某(被害人、男、时16岁)、赵某(被害人、男、时16岁)、朱某(被害人、男、时16岁)回家,带不饮酒的老师。

【审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德峰利用教师身份,向被害人施压,劝酒灌醉被害人,在被害人睡觉期间实施猥亵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因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潘德峰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后,潘德峰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典型的意思”


本案是男教师强制猥亵未成年男学生的典型例子。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遭受性侵犯。 多年来,我国刑法一直重视妇女、儿童性权利的保障,但忽视了14岁以上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障。 另外,整个社会对男性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的教育也比较缺乏。 父母和学校的忽视,使男性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容易遭受性侵犯。 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将刑法原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相关规定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扩大强制猥亵犯罪对象,平均涵盖男性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各一人。 这意味着,违背他人意愿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无论猥亵对象是女性还是男性、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都构成犯罪。


本案被告人潘德峰对多名未成年男学生实施性侵犯,违反刑法,构成强制猥亵罪。 潘德峰作为教师,是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员,法院依法判处3年有期徒刑,严惩此类犯罪,表现出绝不姑息的态度。 这件事的发生提示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男性未成年人的性侵害防范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另一方面,教育培训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所选招聘、聘用教师的考核、监督、管理。


被告人李轶一因犯通奸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 从2009年暑假到今年6月,李轶逸采取带受害者出去玩、送钱、送图画书等手段,将14名6~7岁的幼女送到湖南省古丈县某斜坡、某农贸市场楼梯间,以及其父亲在该县某机构的 其中,李逸每年5、6月、6次进入古丈县某小学校园,从教室和操场,引诱8名小学1年级女生到父亲房间通奸,2名幼女多次遭到侵害。

【审判结果】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轶以欺骗的做法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李逸因奸淫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后仍不悔改,与幼女相比继续实施性侵犯,犯罪行为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为重罪,必须依法严惩。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逸死刑,剥夺了其政治权利终身。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李逸被执行死刑。

“ ”“典型的意思”


本案是典型的欺骗无知幼女实施性侵犯的重大犯罪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通奸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看奸淫幼女不止一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年10月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意见》的规定,对不满12岁的儿童实施强奸行为,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更要依法严惩, 被告李轶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满后仍不悔改,近两年强奸14人26次,被害人均为6、7岁幼女,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 法院依法判处李逸死刑,严惩严重侵害犯罪,充分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轶性侵14名幼女较长,作案次数较多,其中12名幼女同为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很多学生被侵害后没有意识到自己受到犯罪侵害,也没有反映在老师身上, 被告人李逸多次自由出入校园进入教室,欺骗小学女学生实施通奸,强调学校校园安全管理上的不足。 本案许多被害人的监护人知道李轶有性犯罪的前科,但疏于预防,强调了监护人对孩子监护上的疏忽。 李轶以前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刑,出狱后仍住在经常接触幼女的社区,缺乏比较有效的监管,为再次实施犯罪提供了机会。 本案再次提示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加强家长、老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进一步建立共同建设安全校园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加强对性犯罪前科人员的监管,共同构筑家庭、学校、社会三条防线,最大限度地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来源:新闻网

标题:“三年间诱奸14名幼女 累犯男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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