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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北京7月1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信息和报纸摘要》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7-13信息和报纸摘要全文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为3至5年。 ”。 为了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制度,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任期,《意见》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通常为五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通常为三年,其中村和社区党委、总支部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在任期届满时按期举行换届选举。 改选必须延期或提前的,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党关于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标题:“中办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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