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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志丹法院受理了保证合同纠纷的案件,刘芳审判长多次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向原告还债。

年5月14日,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被告马某担保,向原告开具借据。 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马某和借款人李某催债未果。 最近原告无法联系借款人,但是把保军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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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命令被告马某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其款项从年5月14日到还款日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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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前,案件负责人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认为自己是保证人,因此这笔钱应该由借款人偿还,自己不应该偿还借款,所以感情比较兴奋不同意调解。 案件负责人按计划开庭,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后进行调停。 最终,原被告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握手和好,被告在法庭上支付原告本金30000元,剩下的20000元在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利息原告自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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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调解方法得到了当事人的同意,他们说这个方法真正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矛盾,他们为处理争端提供了更方便更便宜的方法,让他们体会到了人民法院司法便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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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丨赵秀东

丨王杨阳

文案丨刘芳,舜东英

原标题:《【事件速报】投诉前调解化纠纷促进便民服务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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