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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扬中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共同住宅合同纠纷案件,案件非常简单,但被告张某最终收获的除了判决书外,还附上了“超价值大礼包”即罚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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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年,张某试图建造新居,李某找到了建造房屋的土建项目,约定合同总价款35万余元。 项目于当年9月开工,张某应按约定于11月支付部分款项20万元,但张某迟迟未付款,李某停止施工。 李某停工后,张某看着很着急,分三次给李某汇了15万元。 李某也继续盖房子,直到房子竣工交付一年多,张某不仅不支付剩下的钱,还伤害了来家里催钱的李某。 但是李某把张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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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李某自认收到了张某的15万元,还有余款20万元未付。 但是张某主张建房总额只有10万元,15万元不是它的支付,银行卡一直不能在上面有人汇款。 本院院子后,依法取出汇款明细,汇款人一栏显示“张某”和“黄某”,张某表示依然不同意,反复认为不是其支付项目。 扬中法院再次去银行取汇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表示与本案张某一致,去公安机关取黄某的消息表示与张某系夫妇的关系。 至此,张某终于承认上述15万元是涉案人员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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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张某的行为有虚假陈述的主观故意,不仅违反了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而且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扬中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5、116条的规定,依法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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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仲新

学校对:常文金

审查核:孙彩萍

来源: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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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范式焦点】扬中法院对法庭虚假陈述当事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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