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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非法侵入别人的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平某告诉李某非法侵入住宅犯罪【审判重点】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入侵 行为人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者进入公民住宅,要求退出不退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别人住宅的罪。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非法侵入别人住宅,侵害别人住宅安宁权的,犯价格罪。 【基本事件】年5月8日晚9点左右,李某被告以受害者平某的丈夫李某2借钱为由,无视受害者的制止,强制闯入自己家,互相撕裂殴打受害者平某,使其受伤。 鉴定结果表明,平某损伤构成轻微损伤。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受害者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调查记录和照片、鉴定结论、书证户口说明、到达经过、车辆查询结果、和解协议等证据,移送法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受害者的反对、制止,强行进入别人的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必须以非法入侵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要提起公诉,请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审判,去年5月8日晚上9点左右,被告人李某以受害者平某的丈夫李某2借钱为由,无视受害者的制止,强行闯入自己家,互相撕裂,殴打受害者平某,使其受伤。 鉴定结果表明,平某损伤构成轻微损伤。 另外,事件后,被告人李某和受害者平某就经济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 受害者向被告人表示了解 上述事实表明,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时也没有异议,有受害者平某的陈述、证人李某2的证词、被告人李某在搜查机关的供述、现场调查检查笔录和照片。 鉴定结论书证户籍说明、事件经过、车辆查询结果、和解协议等证据证明 这件事的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审判结果】在审判中,认为李某被告非法闯入别人的住宅,殴打受害者受轻伤,其行为已经成为非法入侵住宅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被告人李东山犯非法入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拘留一天分配给刑期一天)【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房,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有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受到重罚 阅览《种姓事身边法》故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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