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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济铁法院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的公务员应该树立榜样,全心全意为人民工作,做实事。 但是,有些公务员走的不是“总是成为政之德,考虑贪婪之害,总是有约束自己的心”的太阳之路,而是“不回去”的道路,行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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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判决了向铁路企业公务员虚假发放增值税发票,挪用公款的案件。 被告人马某原系中国铁路快递株式会社某营业部副社长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顾客向其个人银行账户提交业务费用,然后多次擅自挪用以满足个人的费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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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从重开年9月到去年9月,担任副社长的1年间,马某购买、更换了10余辆宝马等名车,挪用于购买lv包等奢侈品,金额达到78万余元。 由于挪用公款企业账目出现赤字,为了不引起事件,马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的方法填补了赤字。 获利后,马某继续为他人预付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佣金。 从年到年,为北京、山东济南2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6份,税额共计545万余元,严重破坏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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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现场

本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监察机关移送的铁路系统职务犯罪案件。 在审判现场拍照

被告军某涉案金额巨大,案件多而杂,书证多,仅案件卷子就达90册。 在众多证据面前,被告军某认罪认识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亲自签署了量刑书。 在审判中,公诉机关采用多媒体举证方法,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简化了审理手续,案件只需100分钟就完成了审理,大幅度提高了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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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庭院

判决

马某亲自认罪承认处罚,决定退还部分赃物,自行缴纳罚款,法院采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徒刑10年6个月,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因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警告说,公务员的权力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是为人民谋福利的。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想利用它谋取私利,就会没有偷窃。 我希望很多公务员敲响警钟,慎重行使权力,不要把好运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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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虚开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退税或扣除税金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税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虚构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没收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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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或扣除税金的其他发票,意味着为别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别人为自己虚开、介绍别人的虚开行为之一。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个人录用,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金额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金额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公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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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向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任命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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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挪用公款个人录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3个月以上未偿还,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金额大”。 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金额巨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二)救济、抢夺、防洪、优抚、贫困扶助、移民、救济特定金钱; (三)挪用公款不归还,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四)其他重大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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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火机:王熙鑫赵飞

原标题:“【法院动态】一条铁路“蛀牙”为什么被判处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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