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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因此,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有权通过人民代表制定国家法律,决定重大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介入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 当然,人民也有权介入司法行业,参与司法管理,亲自审判案件。 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审判员法》。 这是全面实践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第一部法律,肩负着社会主义宪法的民主精神。 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有效地保障人民主权的行使,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主义。 就像科恩写的“关于民主”一样,“民主是社会管理体制,在这个体制中社会成员的原则可以直接或间接参加,或者参加影响所有成员的决定”。 这种民主参与使社会成员可以直接或间接参加社会决策,民主参与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 新的人民审判员法大大加强了民主参与,确保了评选范围的广泛性,吸收了尽可能广泛的公民代表参加,加强了评委的代表性,使裁判员能够真正广泛地代表各社区、各阶层乃至各民族的意志。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精英司法的有益补充,不要让其职业定性思考。 裁判员由一般市民负责,可以纠正职业法官因长时间执行惯性而形成的偏向和顽固。 一般来说,陪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社会经验和通常理性,比较恰当地评价证言的真伪、证据的真伪、事实的真相等。 这是因为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会进行相似的评价。 另外,裁判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比较广阔的视野往往使他们深入了解社会规则的运行之路,难以被当事人、证人或律师引导,难以执着于僵化的固定思考。 相比之下,职业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过于依赖过去的审判经验和法律知识,容易使法官执着于惯性思维。 另外,很多职业法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接触面太窄,容易限制很多社会事实和现象的评价。 老实说,一位有名的英国法官这样说。 “法官误解了所有人都像他们一样有逻辑,但审判员更好地理解普通人的混乱和错误。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和司法的桥梁,可以提高司法公共的说服力 在任何国家,一般市民和职业司法人员之间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断层”,例如,在稍微敏感的事件中,一般市民虽然有某种行为对社会没有真正造成损害,但受到严厉的惩罚,或者相反,有某种行为是犯罪 因此,“司法是否符合民众的期望”、“民众是否能理解司法判决”等重要问题的处理,必须等待国家在“司法”和“社会”两个实体之间建立某种实质性的交流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可以响应这一诉求,作为社会价值的代言人,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反映公共意志,使判决更人性化。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的,“通过改革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扩大司法行业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 “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渐走上正轨,在国家司法审判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实现了从“人民司法”向“人民司法”的伟大转变,这也是社会主义宪法民主精神的根本体现。 原标题:《【法治时评】人民陪审员制度:宪法民主精神的载体》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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