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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严格执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

食品药品管理法[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四个最严格”要求,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严格实施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两部门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4日

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严格执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四个最严格”要求,加强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现就严格执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要求如下:

两部门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一,深刻理解的意义

实施《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是全面落实党中央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格”要求,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执法的重要举措。这对预防、控制和惩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增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权威性,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以人为本”的规定,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最严格的监督和最严厉的处罚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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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依法明确责任人员的范围

对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单位,除处罚该单位外,还要追究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起决定、批准、煽动、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并且一般是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实际实施违法行为,在单位违法事实中发挥较大作用的人员。他们可以是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本单位的员工,包括委派和聘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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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履行行政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现行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一、未经依法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药品生产经营、第二、第三医疗器械生产、第三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生产等活动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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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知道他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三是生产和销售假药和劣药(《药品管理法》第73、74和75条);

四是未经批准或者检验擅自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五是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书或者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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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第七条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一是涉及非法活动的产品价值超过2万元;

二是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

三是造成食源性疾病和死亡,或造成30种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无死亡;

第四,在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发生同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在受到刑事处罚后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五,其他严重情节。

(三)依法实施禁止经营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现行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食品和医疗器械检验等禁止经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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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违反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商和经营者及其许可证被吊销(第123、124、125、126、128、132、133、134、135条等)。《食品安全法》;

二、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三是提供虚假信息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获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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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医疗器械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五,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被许可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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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经营情形。

第四,改善部门之间的联系

(1)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非法经营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等犯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联合发布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石爻吉剑[2015]27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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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经审查没有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依法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依法不属于行政拘留的案件,但应追究其他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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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衔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的,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时,应附以下材料:移交材料清单;案件移交书;案件调查报告;涉及的证据材料;涉及的项目清单;相关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鉴定意见等材料;涉及的其他相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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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副本送达该部门。公安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接到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件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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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加强信息的全面披露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严格遵循“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公开食品药品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对个人进行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对单位进行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对单位的处罚,同时依法写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并明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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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禁止申请行政许可、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进行梳理和汇总。,并建立数据库备查,并在网站上设立专栏披露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责任人姓名、违法事实、禁止活动的种类和持续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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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跟踪食品药品刑事案件的审理进展,收集食品药品刑事案件判决的相关信息。如果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明确规定相关责任人员在试用期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或者食品安全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执行衔接机制的要求,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备查,并在网站上公开。公开信息包括刑事判决书编号、责任人姓名、犯罪事实、所受处罚以及相应的禁止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种类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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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及时录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以人为本”的信息,积极推进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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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加大监督和指导力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药品违法“惩人”措施落到实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对自然人的处罚是否到位,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公开,其他部门的职责是否按规定移交。要加强对食品药品违法“惩人”工作的研究和指导,认真总结和分析实施食品药品违法“惩人”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给予研究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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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兴华

标题:两部门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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