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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怀疑被发现并包含在评估对象中

某税务局发现某贸易公司在筛选纳税评估对象时,前一年缴纳了土地增值税。经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A公司将一栋8年前由A公司建造的商业建筑转让给B公司。在过去的八年里,甲公司的房价几乎翻了一番,估价人员估计该建筑价值8000万元,增值约4000万元。但是甲公司只缴纳了60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有点低,所以甲公司被纳入评估对象。

阴阳合同难逃火眼金睛

根据对甲公司账面反映的销售收入和可抵扣成本费用的重新计算,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似乎没有太大的差异,评估人员仔细核对了双方签署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账面收入,未发现异常。在计算了每平方米的单价后,估价人员还是觉得有点低,所以他们咨询了契税部门,确定收入为重点估价内容。此外,甲公司财务总监解释说,该公司急需大量资金,因此在与乙公司谈判时降低了售价..但是,评估人员发现,B公司的资金支付了四次,每两个月支付一次,而且在合同签订后仅半年就付清了。此外,该公司在此期间没有动用大量资金,这显然不像是急于收回房款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澄清情况,评估人员到商业大厦和B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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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签订阴阳合同和逃税

据调查,为了处置基本闲置的商业建筑,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以7700万元的价格将其出售给乙公司。然而,甲公司的子公司需要租用一层。为了少交土地增值税,B公司少交房产税,双方决定降低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仅为6000万元,合同中反映的价格被甲方子公司长期租用一层楼所抵消。双方互不开具发票,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阴阳合同,其中一份是双方记账和纳税申报6000万元人民币的假合同,另一份是7700万元人民币的真实合同,但他们没有想到会逃过评估师的眼睛。最终,甲公司和乙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了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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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a公司的失误

一是联合B公司伪造并与B公司签订虚假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从销售合同到账务处理隐瞒了1700万元的销售收入,是严重的财务欺诈行为;

第二,甲公司不仅以较少的收入逃缴了大量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与其子公司合作,帮助乙公司隐瞒房屋租金收入,逃避房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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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甲公司采取的上述偷税方法在一些出售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偷税漏税的方法太过时了,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时,关注土地和房屋所有权销售收入的正确性已经成为最敏感、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金三系统上线后,核对相关信息和核实相关数据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欺诈性的业务操作将难以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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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甲:如何正确处理

如在2014年12月31日前,甲公司应考虑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即“对于房地产投资及合资,投资及合资方将以一定价格或作为合资条件投资土地(房地产),并将房地产转让给投资方。 如果是2015年1月1日以后,甲公司还应考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5]5号)的解释,即财税字[2015]5号文件延续了企业投资房地产和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前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由甲公司投资该商品房。公司正式运营一段时间后,股权将转让给B公司,A公司投资商业建筑的行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阴阳合同难逃火眼金睛

(作者:江苏省南通市财政局如皋市国家税务局)

标题:阴阳合同难逃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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