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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对未成年人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医疗纠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结的未成年人医疗纠纷进行了专项调查,并于昨日上午公布了调查结果。法院发现,在这类纠纷中,超过一半的三岁以下婴幼儿残疾率较高,超过70%的医疗机构被判承担责任。

涉未成年医疗案 三岁以下患者过半

病人认为医院误诊并起诉了法院

安,8岁,去北京一家医院发烧,被诊断为急性呼吸道感染。由于发烧,安某再次回到诊所,被诊断为“发热待查”。在病情没有好转后,安某去了另一家医院,被诊断为川崎病,并被送往医院治疗。侯安认为北京某医院存在误诊、漏诊的过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按8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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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过程中,安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安有川崎病的一些症状和体征,医院应建议其到其他医院治疗,并告知其家属可能出现的疾病和危险。因此,医院有一些缺点。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医院应该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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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集中在10岁以下

据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涉及轻微医疗纠纷的患者主要为10岁以下,其中54.5%为3岁以下婴幼儿。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90%在残疾等级鉴定中为残疾,且大多数残疾程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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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类纠纷中,异地就医的情况比较突出,60%以上的案例都是异地就医,一些未成年患者去多个医疗机构就诊。由于对患者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的巨大影响,患者经常要求医生赔偿更高数额的精神损害,从5万元到100多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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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理结果来看,在16起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有12家医疗机构被认定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占75%,只有4起判决驳回了患者的诉讼请求,6起案件通过调解或裁决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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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加强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交流

法官认为,被判赔偿的医疗机构主要存在诊疗行为和病历方面的问题,如延误诊断、偏差、错误或漏诊、操作不当或手术方案选择存在缺陷等。在病历的制作过程中,有些病历书写不规范,按照规定涂改,缺少医生的签名,还有很多错别字。在一些医疗机构,不合格的实习医务人员独立制作病历,代替主治医生的签名,进修医生独立从事诊疗、书写和制作病历等工作。,这就导致了病人的怀疑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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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纠纷中,病人也负有责任,个别病人的家属不愿按照医生提出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从而导致病人病情恶化和损害后果扩大;其他家庭成员缺乏对治疗风险的有效预见和对治疗效果的合理评估。在一些罕见疾病和高危疾病中,一旦治疗效果达不到自己的预期,就要归咎于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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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医院应严格规范诊疗行为,规范病历的制作和管理,加强与患者家属的沟通,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患者不信任;家庭成员也应理性地与医院沟通,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并保持合理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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