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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原东莞市卫生计生局副局长潘伟标近日辞职,被转到当地民营东华医院。

政府官员辞职“下海”并不少见,这不值得大惊小怪。但是,结合目前媒体的报道,进一步细究此事的具体细节,可以清楚地看出,还有一些未完成的疑点值得进一步质疑。

卫生官员岂可“下海”到辖区民营医院

这主要体现在:可能涉嫌违反《公务员法》的“不竞争”条款。《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退职公务员或者退休公务员原领导成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受聘于与其原工作和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其他公务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其原工作和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卫生官员岂可“下海”到辖区民营医院

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我们承认一间“私家医院”是一个牟利机构,而“生规划局副局长”以前的工作和业务与此有直接关系,他辞职下海的过程无疑违反了《公务员法》。

卫生官员岂可“下海”到辖区民营医院

为确保政府官员“下海”辞职在合理合法的轨道上运行,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红线和法治底线。让有权监管私立医院的卫生规划局副局长随意更换为私立医院院长,不仅涉嫌违法,而且存在利益冲突。

卫生官员岂可“下海”到辖区民营医院

对于不遵守法定红线的公务员辞职“下海”的现象,《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退休后辞职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原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被处罚人在任职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被处罚人退回,并根据情节处以被处罚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这方面,地方当局需要依法进行审查和纠正。(张桂凤)

卫生官员岂可“下海”到辖区民营医院

编者:刘琼

标题:卫生官员岂可“下海”到辖区民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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