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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获悉,深圳市政府于2018年5月3日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总部项目选择和土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8年正式发布为市政府第1号文件。《通知》明确了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选择总部项目和转让总部用地的行为,明确了总部企业和总部用地的定义。

深圳市政府1号文明确:总部用地采取挂牌方式供应

据深圳新闻网报道,《通知》明确界定了总部企业的土地供应模式,有三种情况。根据规定,在本市有土地需求但没有自有总部用地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总部用地;对于拥有现有总部用地的总部企业,如果因规模扩大需要增加办公空房,可以通过租赁或购买办公空间解决;对于经济增长较大的企业,可结合子公司的设立,以子公司的名义申请总部用地,但其相应的经济指标不会重复计入上级公司,根据现有建设用地情况,按照总贡献与总用地相匹配的原则,作为一个整体考虑。《通知》特别提到,总部用地以挂牌方式提供。

深圳市政府1号文明确:总部用地采取挂牌方式供应

通知还规定了选择总部项目的要求和程序,涉及五个方面。

首先,总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工业部门或区政府申请启动总部项目的遴选程序;其次,作为启动项目选择的主体,项目牵头单位将负责选择方案草案的制定、征求意见、起草、上报和公示;第三,评选过程主要包括四个环节:总部项目的验收和启动、评选方案的起草、评选方案的审定、评选方案的公示和意见的处理;四、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负责审批总部项目遴选计划,市遴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第五,将已批准的评选方案和行业发展监管协议向社会公布,无异议或异议经妥善处理后可移交土地,以加强社会监管。

标题:深圳市政府1号文明确:总部用地采取挂牌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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