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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国家金融战略的实施,完善金融审判制度,创造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出如下决定:

1.上海金融法院成立。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立,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种类和数量决定。

二.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之前,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具有特别管辖权。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

对上海市第一审金融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上海金融法院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海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4.上海金融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上任免。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V.本决定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2018年4月28日04版)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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