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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缺席审判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虽然被告人“缺席”,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缺席”,刑事缺席审判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也不能“缺席”。

缺席审判:反腐败国际合作再出大招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昨天已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诉讼法》第五部分的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缺席审判”一章,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修改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经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相关报告见a4)

缺席审判:反腐败国际合作再出大招

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有缺席审判制度,但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制度。这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对被告的影响大于民事和行政案件。为了在刑事案件中充分体现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充分体现司法公正,对被告人进行在场审判比缺席审判更有必要。这种考虑符合普遍接受的社会原则以及自然法和实在法的逻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近年来在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的过程中,我国的刑事诉讼缺乏缺席审判制度,这日益显示出不合理和无力的一面。迫切需要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来弥补和加强这一缺陷。

缺席审判:反腐败国际合作再出大招

2003年,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规定了一种“通过没收间接追回”的机制,即一个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没收转移到本国境内的腐败犯罪资产或执行另一个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然后将其返还给另一个缔约国。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中国的腐败官员逃到某个国家,中国需要对该腐败官员作出最终判决,以追回该腐败官员转移到该国的赃款,然后根据最终判决与该国进行司法合作。但是,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制度,只有外逃贪官回国后才能受到审判和最终判决,这给我国的海外追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性,也给海外追捕工作带来了很多被动性。这种被动局面急需改变。

缺席审判:反腐败国际合作再出大招

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在国际追捕和追逃工作中取得重大进展,得到了人民的广泛支持。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死亡案件的没收非法所得程序,为外逃贪官的“国内追捕”提供了法律依据,加强外逃贪官的“海外追捕”势在必行。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加快了刑事缺席审判的立法进程。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对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具体规定,这将有力地加强海外追捕手段,加大海外追捕力度。这是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最新大动作,显示了追求天道、惩治腐败、除恶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缺席审判:反腐败国际合作再出大招

为了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不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虽然被告人“缺席”,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缺席”,刑事缺席审判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也不能“缺席”。

缺席审判:反腐败国际合作再出大招

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是国际通行的刑事审判制度。这一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在刑事审判制度和追缴机制上符合国际标准,不仅将增强我国海外追缴工作的有效性,也将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这也将有助于国际社会了解和认识中国的司法制度,提高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合作和反腐败国际合作水平。这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也是中国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社会治理的突出进展。

缺席审判:反腐败国际合作再出大招

潘红旗

标题:缺席审判:反腐败国际合作再出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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