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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版本号。]国办发[2017]90号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探索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新途径、新模式,国务院决定启动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的通知

首先,创建主题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地级市可以申请创建示范区,距离相近、产业关联度高的城市可以联合申请创建示范区。申请城市(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产业支撑体系相对完善,在建设国家新区、国家开发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等产业集群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二)大力支持产业创新、科研院所和创新人才,拥有一批高水平创新企业、载体和平台,以及相对完善的协同创新体系。(3)微观政策支持体系相对灵活,市场发展环境良好,能够有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的通知

申请城市(集团)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组织编制示范区创建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

二、创作要求

示范区应充分发挥区域产业优势,主动与国家重大战略接轨,科学确定制造业发展方向,营造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和政策链相衔接的生态环境,构建先进制造业体系。将“互联网+”与大众创业创新紧密结合,大胆探索国防与民用技术融合的新模式,大力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培育平台型大企业和“专业化创新型”中小企业,壮大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型制造企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合发展,形成一批影响力强、优势突出的先进制造集群,推动中国产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迈进。激发创新活力,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对共性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强关键技术研究,努力突破制约制造业发展的瓶颈。积极推进产融结合,建立产融信息对接平台,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提升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能力和效率。我们将深化对外开放合作,有序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引导国内企业按照国际高端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塑造中国在国际竞争中的新优势。加快落实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实施措施,尽快取得突破,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的通知

第三,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认真落实《2025年中国制造省市指南》,坚持一区一案,确保差异化发展;加强对本地区示范区申报和建设的全面指导和监督,确保示范区建设扎实有序推进。国家制造业强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国家重点区域的战略布局,统筹考虑东、中、西、东北地区制造业发展的基础和特点,结合综合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新区和国家开发区的布局,鼓励不同地区探索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路径和模式,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先进制造业体系。积极稳妥地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加强示范区创建的总体规划,并成熟建设一批。加强总结沟通,点带面,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细化和完善扶持政策,协调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示范区建设评估,评估管理措施,不断完善,形成良性竞争的动态调整激励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的通知

各有关方面要继续深化行政分权,整合管理,优化服务改革,大力支持示范区创新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其他地区已经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财税金融、土地供应、人才培养等相关政策延伸到示范区,进一步细化措施。要加大支持力度,统筹使用各项政府资金和产业资金,加强各项资金计划的衔接,确保更大效益,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为加快普惠金融服务的实施,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普惠金融部应重点探索和积累示范领域的经验;充分发挥金融担保体系的作用,更好地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试点项目将推动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和闲置建筑改造成为商业孵化基地。实施公平激励、优惠便利等政策,充分调动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积极性。示范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外商投资管理、经贸合作和投资审批的审批权限下放给示范区,允许示范区研究制定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新机制、新模式和新路径。示范区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应平等对待各类企业,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提高实体经济发展质量,打造国家核心竞争力,为实现制造业强国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稿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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