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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3日电(记者董必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对与其所设机构和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以及在中国从事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收入(不含实物交割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经纪机构在中国境内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原油期货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不属于中国境内劳务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从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境外个人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原油期货的收入,三年内暂免个人所得税。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商品期货品种,按照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标题: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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