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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支持原油等商品期货市场开放的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指出,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或者其收入与其机构或场所无实际关联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原油期货交易。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实物交割的收入)暂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经纪机构在中国境内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原油期货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不属于中国境内劳务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部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原油期市对外开放

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三年内外国个人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原油期货的收入暂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商品期货品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标题:三部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原油期市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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