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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2018年第45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8年6月8日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

2013年6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8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7年9月7日,商务部在2017年第49号公告中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6月15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前60天向商务部提交最终复审书面申请。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5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的反倾销措施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国内磺胺甲噁唑行业未申请终裁,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终裁调查。有鉴于此,自2018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已经终止。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5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的反倾销措施

商业部

2018年6月8日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5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的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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