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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2018年第42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8年6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15年7月23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2016年7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33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产品被倾销,中国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6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

本案最终裁决后,涉案公司浦项制铁要求调查机关考虑其在原反倾销调查中的价格承诺申请。调查部门对取向电工钢的市场现状进行了调查和评估。据调查机构称,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浦项制铁提出的承诺价格可以消除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经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协商,调查机关决定接受浦项制铁提交的价格承诺申请。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

价格承诺将从2018年6月9日起执行,除非提前中止,价格承诺的有效期至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结束。自实施之日起,对原产于浦项制铁的取向电工钢产品的反倾销税将暂停征收。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

附件:浦项制铁关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原产于韩国的电工钢产品的价格承诺。doc

商业部

2018年6月5日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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