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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发行的违法成本较低,导致资本市场上此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直受到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日前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应该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非法成本。

据报道,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他带头提出修改《刑法》以加大对欺诈性发行的处罚力度,建议欺诈性发行的最高刑期应由五年改为零年,并相应提高罚款数额。

深交所总经理:建议将欺诈发行最高刑期由5年改为无期

由王建军牵头的另一项议案,重点是消除不同股权公司在a股上市的制度障碍。《关于修改公司法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的议案》建议修改《公司法》中关于一股一权的规定,将其修改为“同一种类的每一股具有相同的表决权”。

深交所总经理:建议将欺诈发行最高刑期由5年改为无期

加大对资本市场犯罪的惩罚力度迫在眉睫

王建军表示,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系统在审计和执法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被处罚的案件数量和被处罚的金额都创下历史新高,但无法根除的原因是犯罪的制度成本太低。

深交所总经理:建议将欺诈发行最高刑期由5年改为无期

王建军认为,现行刑法将欺诈发行罪归类为“扰乱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不够准确。欺诈发行的范围仅限于股票和债券。规定的最高刑期仅为5年,最高罚款为非法集资金额的5%。适用范围窄,量刑低,罚款明显轻。同时,行政处罚难以弥补处罚的不足。与国外规定相比,这种犯罪的刑事处罚通常是严厉的。

深交所总经理:建议将欺诈发行最高刑期由5年改为无期

在这方面,他认为增加对资本市场犯罪的惩罚是非常紧迫的。这不仅为证券登记制度改革和证券发行市场化铺平了道路,也是推进重大风险防范和化解、打好三场硬仗的有效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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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犯罪一再被禁止,并且正在逐步增加。我国现行刑法对该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刑事处罚力度不够,制约了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和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对此,王建军建议将本罪的犯罪类型由“扰乱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改为“金融诈骗罪”,并将本罪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同时加重本罪的刑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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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还建议,单位犯罪时,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前款关于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罚款,以保持对自然人处罚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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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指出,欺诈发行的对象数十万人,但遭受损失的不仅仅是该公司的股东,其潜在的更大影响是增加了直接融资的制度成本,制约了中国证券发行的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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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不能容忍欺诈,如果入口处出现问题,系统将会完善。这个制度的完善相当于给市场开了一剂药。另一方面,公司欺诈反映了另一种类型的欺诈,因此我们必须再次改进它,并为市场开出新的药方。因为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企业,我们在完善制度的过程中实际上为这个市场开了各种各样的药。对于未来想进入这个市场的企业来说,这些药是必须服用的,但是服用这么多的药会对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那么为什么现在很难上市呢?事实上,这是因为后台处罚不严。很难依靠前端审计来‘阻止’。”王建军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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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还打了个比方,加大对资本市场犯罪的惩罚力度。“要把火柴棍变成大棒,甚至变成利剑,为前端登记制度改革和证券发行市场化铺平道路。这也是为推进登记制度改革创造条件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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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修改限制双重所有制结构的规则

除了建议加大对欺诈发行罪的处罚力度外,王建军还建议修改《公司法》,完善二元股权结构制度的供给。

王建军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进一步解释了他对此提议的考虑。

他说,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有序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不断加快,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代表的新经济快速成长,涌现出一大批新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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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企业具有一定的“人性”色彩,对股权融资与控制权稳定性之间的平衡有强烈的需求。双重股权结构除了一股附一票表决权的普通股外,还设置了一种特殊的股票,如附多票表决权的超级表决权股票或无表决权的普通股,可以避免公司上市后控制权的稀释,满足新经济公司的上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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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表决权遵循“一股一权”,限制了以超级表决权股份为代表的双重股权结构的适用,制约了新经济的发展,导致国内双重股权结构企业只能在海外发行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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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从国家政策、资本市场建设、公司自身发展和国际经验比较等方面分析了完善二元股权结构制度供给的必要性。

其中,在国家政策执行层面,他认为完善二元所有制结构体系的供给有利于充分调动企业家科研人才的创新积极性,有利于实施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为发展新的市场力量创造a/12365だよ0/0,加快发展创新创业的“新引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的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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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从资本市场建设的角度来看,完善二元所有制结构体系的供给,有助于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a股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使国内资本市场成为中国新经济的家园,使投资者有更多机会参与中国新兴产业,真正形成融资功能齐全、基础体系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多层次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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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他建议修改《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一股一权的规定,将其修改为“同种类的每一股具有相同的表决权”,同时修改第一百三十一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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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指出,原公司法是在新经济发展不那么突出的情况下制定的。现在,这个系统应该更包容创新资源。设计一个系统的目的是尽可能多地收集和使用资源,而不是走向另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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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到的,有必要及时修订和废除与创新激励措施相违背的旧规则;阻碍创新活力释放的繁文缛节应该坚决切断。

王建军说:“制度本身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如果有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就必须改变它。我们也希望推动这方面的改革。”

延伸阅读

计算a股历史上的证券欺诈案件

记者秘编全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提出了《关于修改刑法加大对发行欺诈行为处罚力度的议案》,建议将发行欺诈行为的最高刑由五年改为无时间,可以说是适时的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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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往a股市场欺诈发行的处罚案例来看,处罚显然不足以震慑违法违规者。让我们来看看历史上的欺诈性分销案例以及如何惩罚它们。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不完全统计,从洪光实业最早的欺诈发行案开始,a股历史上已经查处了10多起严重欺诈发行案,处罚最重的应该是绿地。绿色奥伊哈拉的实际控制者何·薛葵被判处10年监禁。一些律师表示,与成功分配后的巨大利益相比,10年监禁的惩罚显然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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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新泰电气是首个因欺诈发行而被迫退市的案例。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新泰电气为达到在创业板上市的目的,提交了含有虚假财务报告的发行申请材料,骗取了发行批准;上市后继续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构成欺诈性发行和虚假陈述。根据该法,中国证监会对新泰电气及其17名现任或当时的董事、监事和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并对新泰电气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义和当时的总会计师刘明生实施终身证券市场禁令。深圳证券交易所立即对新泰电气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将涉嫌欺诈发行等相关犯罪的新泰电气及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尚无进一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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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盛科是首例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的创业板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披露,万福盛科在发行上市后欺诈性地获得了发行许可,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其部分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欺诈性发行股票罪和非法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行政处罚方面,证监会拟责令万福生科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和罚款;实际控制人龚永福和其他19名高管受到警告和罚款。此外,龚永福和秦被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在刑事责任方面,万福生科最终被判欺诈发行股票罪,罚款850万元;龚永福被判3年6个月有期徒刑,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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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是欺诈发行中小板的典型例子。

格林兰案件曾被称为“中国证券史上最严重的欺诈案”。除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外,2013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绿地犯有欺诈发行股票和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处以1040万元罚款;原公司实际控制人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首席财务官、原财务顾问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2年3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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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之前,a股市场欺诈发行的案例较少。一是山东巨力(现柴蔚重型机械(000880))的配股欺诈,公司虚增利润,骗取配股资格。最后,法院判处该公司160万元罚款。当时的公司董事长和财务部副主任分别被判处2年和1年徒刑,两人均被停职;此外,1997年上市的洪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博信股份有限公司(600083))在上市过程中也被发现有欺诈行为。法院最终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当时一些高管被判入狱不到三年,这也是首例a股欺诈发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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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不成功的案例也很多,但没有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2013年至2015年,振龙专业在该公司向证监会提交的四份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录。经证监会专项财务检查发现异常后,振龙专业撤回ipo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振龙专业发出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在同样的情况下,有两家公司,天能科技和新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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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发行股票,债券市场也存在欺诈发行。2017年11月,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披露,贵州省高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盛大伟欺诈发行私募债券的刑事判决。盛大伟的法定代表人张和原财务总监胡因犯发债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这是中国首例因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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