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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两年后,预计今年将出台一个法律水平更高、覆盖面更广、威慑效果更强的消费品召回制度。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并公开征求全社会的意见。与《管理办法》相比,《管理规定》进一步调整了消费品的定义,从使用对象和使用目的两个方面对消费品进行了界定,规定“消费品是指销售或者提供给消费者消费或者使用的产品”。这一定义与美国、日本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对发达的国家基本一致,符合国际惯例。《管理规定》还取消了被召回消费品的目录管理,规定凡属于《管理规定》调整范围内的消费品,只要有缺陷,都应予以召回。这样,目录外的“召回热产品”,如家具和其他运输设备,将不再符合“系统边界”。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据报道,《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与《管理办法》基本相同。主要修改内容是取消目录管理制度,调整消费品和召回的定义,增加生产者信息报告义务和应急措施,进一步明确缺陷识别程序、生产者召回计划备案要求和不适用产品范围,加大处罚力度。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为了使消费品的范围更加明确,《管理规定》采用不适用产品的基本描述和列举方式进行界定,并在第四十七条“不适用产品的范围”条款中增加了“非供消费者消费或使用的产品”,从而解决了类似产品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产品是否应当召回的争议。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条例》指出“不合理危险”的存在是缺陷定义的核心内容。根据这一定义,无论是不符合标准的“缺陷问题”还是不合理的、危险的“缺陷问题”,都必须予以回忆。(为什么)

标题:《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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