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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首相戴维·特里萨·梅(David Theresa May月初访华取得圆满成功,成果丰硕,将中英关系的“黄金时代”推向了一个加速发展的新时期。与此同时,特里萨·梅参观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并见证了由英国国际贸易大臣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董事长高共同主持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伦敦分行揭牌仪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伦敦分行开业典礼于2017年2月6日举行,这是继2017年12月16日第九次中英经济金融对话后,深化中英合作发展“黄金成就”的突出体现。对话结果所包含的金融开放为中英两国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合作奠定了基础。

金融业跨境合作再掀高潮

根据结果,中英两国将继续支持各自银行扩大在对方国家的投资业务,并鼓励两国银行通过深化跨境合作继续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亚洲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以及国际掉期及衍生产品协会共同牵头成立了中英净额结算工作组;中国投资公司将在伦敦设立分公司,伦敦市也将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发挥积极作用。此外,双方在监管层面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例如,英国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决定授予中国农业银行伦敦分行许可证;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伦敦设立了办事处,以进一步加深中英两国的银行业联系。“对话的结果将有助于中资银行不断加强海外布局,开拓更多海外业务,加强银行业对外开放和与其他国家的经贸合作。”金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胜表示,目前,中资银行在英国已经有了广泛的布局,在英国的业务类型也比较全面。银行也在努力尽早设立分行,以扩大业务。随着中国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银行业引进外资将继续增加,服务能力将进一步增强,跨境合作和协同创新将继续深化。

金融业跨境合作再掀高潮

银行业对外开放路线图

陈胜表示,早在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外资银行就开始尝试在中国市场设立分行,但业务范围仅限于外币商业银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承诺金融业将在五年过渡期内逐步向外资开放,五年过渡期后全面开放。从2001年到2006年,银行业加快了开放进程:一方面,外资银行业务范围扩大;另一方面,外资银行的母银行开始试图将中资银行的股份作为战略合作伙伴。2006年12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颁布,银行业进入壁垒下降,外资银行开始享受“国民待遇”,大量外资分行重组为外资法人。然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外资银行母银行的财务压力急剧增加,迫使它们出售海外资产以补充自身资本,同时,由于监管要求,对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并未解除。

金融业跨境合作再掀高潮

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明确指出,要推动形成全方位开放的新格局,大力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中国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提出的22项措施中,包括要继续推进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并明确对外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要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继续精简负面清单,抓紧完善外资相关法律,加快形成全面开放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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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需要法律跟进

陈胜指出,中英金融对话还提出“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20%、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持股比例不超过25%的限制,实行与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定。”陈胜认为,这一提法符合中美两国元首在北京会晤时达成的共识,反映了中国对外资准入的基本态度,是对外商投资的一个重大利好。但是,这一政策的实施还需要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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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外资参与中国银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等。根据陈胜的分析,参与的形式主要是海外银行设立国内独资银行或海外银行与国内股东设立合资银行,而海外非银行机构很少参与中资银行。随着外资准入限制的放开,海外非金融机构的投资者参与甚至控制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不可避免的。同时,外资的资格也非常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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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条中,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否可以理解为“境内非金融机构”,还有待进一步澄清。此外,如果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银行的外资银行持有境内中小商业银行股份,受银监会对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一个参与、一个控制”要求的限制,外资银行能否按照最新政策实现参股到控股中小商业银行的需求,仍有待于政策的确定和法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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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的开放仍有空空间

至于其他非银行金融牌照的开放过程,中英金融对话为外资或合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申请银行卡本地清算牌照提供了积极的政策指导。“在支付和银行卡清算领域,有一个空要进一步放开外资比例。”陈胜表示,在支付业务方面,《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第2号令)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投资者的资格和投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但这一“单独规定”尚未公布。实际上,艾登·里德(中国)有限公司和上海苏尔迪万通服务有限公司这两家外国公司已经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的许可,但它们获准的业务范围是“预付卡的发行和接受”,不包括“网上支付”。在银行卡清算领域,虽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外资可以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并未限制外资持股比例。

金融业跨境合作再掀高潮

“支付和清算领域的开放程度需要进一步观察。从长远来看,中国银行业引进外资将继续增加,服务能力将进一步增强。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开放,跨境合作和协作创新将继续深化。”陈胜认为。

标题:金融业跨境合作再掀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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